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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深度专访:祝捷谈全面管治权 | |
http://www.CRNTT.com 2017-06-15 00:53:29 |
中评社:张德江在讲话中提到了《基本法》制定的历史,其中既有邓小平对《基本法》的宏观表态,也有起草委员会的表决等细节。在香港回归、《基本法》实施20年的今天,特别提起这些历史往事,意义是什么? 祝捷:张德江在这次讲话中多次提到《基本法》制定的历史。因为邓小平作为“一国两制”的设计者,他对于“一国两制”的理解,是《基本法》制定的指导思想;而且实际上,这一制定过程并非邓小平一个人或者中央单方面参与,而是包括港人在内的香港、内地社会各界都有参与。 张德江在去年的一次讲话中曾提到要“不忘初心”,对于香港、对于中央、对于“一国两制”,“初心”就写在《基本法》里面。回顾当年制定《基本法》的历史往事,有助于唤回这份初心。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角度而言,《基本法》里面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基本法》解释的主体,从对《基本法》5次释法的情况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解释主体主要采取了“立法原意”的解释方法。作为一个法律解释的主要负责人,张德江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如今回顾《基本法》的制定历史,也就是回顾了《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不管从政治角度,还是从法律技术角度而言,这都是十分具有意义的,这也体现出张德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基本法》问题,而不是单纯以政治思维来思考。 中评社:张德江在讲话中提到,要完善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中央授予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制度建设,对中央的权力要制定和细化有关规定,包括中央对行政长官发出指令权等,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提法? 祝捷:张德江提到的几项中央权力,包括争议比较大的中央对行政长官发出指令、法律备案审查、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都是《基本法》里面直接写明的。但是《基本法》当年制定的原则与整个国家立法的原则相类似,即宜粗不宜细。《基本法》的许多条文属于大框架、制度的轮廓,而对于制度具体如何实施,《基本法》起草时并没有写得太细;而且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基本法》作为宪制性的法律,没有必要规定得那么细,因此也就需要细化、具体的法律,来把《基本法》提出的框架予以完善。 在过去20年没有细化这些制度的情况下,香港出了许多意见和问题,为了承担行使全面管治权的责任,中央有必要把这些制度细化。这也是一个不断演进、不断探索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发现需要强化的地方,但这一过程并非要超脱《基本法》的框架,并非中央打算在《基本法》之上创造新的制度和事物,仍然是按照《基本法》的框架去做,是把涉及中央全面管治权的一些制度,用法治的方法予以确定,令中央将来有法可依、用合乎法律的方式去行使权力,这对于崇尚法治的香港社会而言相信也是一件好事。 中评社:这一细化过程的具体操作是通过中央,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吗?是否还要经过香港本地的立法过程? 祝捷:如果涉及到中央权力的行使,《基本法》已经说得非常清楚,立法权限肯定属于中央的有关机构,香港特区肯定无权对中央如何行使全面管治权进行立法。香港的立法机关只能就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立法,肯定不可能制定一个法律,让全国人大常委会去遵守或实施。 但是,相信中央在进行相关立法工作时,会广泛听取包括港人在内各方面的意见,并把这些意见充分吸纳到立法过程中,这是可以想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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