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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的“一中性”因素,对“法理台独”活动有宪制制约。 |
中评社香港8月14日电/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段磊博士在中评智库基金会主办的《中国评论》月刊7月号发表专文《从“法统”论述看“中华民国宪法”法理定位的历史症结》,作者认为:“当前,在民进党重新执政的背景下,岛内‘台独’分裂势力正从政治、文化、历史、民族、经济、法理等多个层面分路突进,意欲割裂两岸在各层面的连接,以实现其分裂目的。⑮在这一背景下,能否将具有‘一个中国’因素、且能为我们维系两岸法理连接提供重要支持的台湾地区现行‘宪法’视为一种正向资源,对于我们打击和遏制‘台独’分裂活动、维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形势下,我们探讨‘中华民国宪法’法理定位问题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给予这部‘宪法’以合情合理安排,实现巩固和维护‘一个中国’框架,促进两岸政治互信,为两岸展开高阶层政治商谈提供条件。只有厘清《废除六法全书指示》的真正废止对象,将作为‘中华民国宪法’中的‘中国性’和‘专制性’相区分,才能在对台工作中,更好地运用这部‘宪法’的中国性’因素,以期实现对‘法理台独’活动的宪制制约。”文章内容如下:
“法统”是流行于民国时期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学界在讨论“中华民国宪法”问题时经常涉及的一个重要概念。众所周知,194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已随着《共同纲领》的制定和新中国的建立,而在大陆地区彻底失去法律效力。然而,实事求是地看,由于历史的机缘,这部被宣告废止的“宪法”在台湾地区至今仍得到有效实施,并在规范中体现出较为明确的“一个中国”因素,且在实践中获得多数台湾民众的认同。由此,如何认识“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在主观上被视为伪宪法而遭到大陆废止、但在客观上却具有维护“一个中国”正面意义且仍具有实际效力的规范,是两岸关系中一个极为复杂和重要的难题。
自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制定之初,中国共产党和民盟等民主党派即明确表示拒绝承认这部“宪法”的合法性,称其为“伪法统”“伪宪法”,而1949年中共中央制定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更是明确将“六法全书”视为“伪法统”的象征,因而宣布“六法全书绝不能是蒋管区与解放区均能适用的法律”①,由此,“法统”概念即与“中华民国宪法”问题密切相关。长期以来,大陆学界始终将《废除六法全书指示》中“伪法统”“伪宪法”的表述,视为是能否将“中华民国宪法”作为一种能够助益于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正向资源的重要障碍。易言之,在不少学者的研究框架中,若坚持《废除六法全书指示》的基本精神,则在处理两岸关系时即应回避“中华民国宪法”,而若以“中华民国宪法”作为处理两岸关系的论述工具,便是对《废除六法全书指示》的背弃。然而,这种认知本身是建立在革命史观之下的一种对抗性的“法统”逻辑之上的。因此,本文拟从“法统”论述出发,探讨当前依然横亘于两岸关系之中的难题——“中华民国宪法”问题的历史症结,以期能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种新的理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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