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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深度专访:王英津析公投与台独

http://www.CRNTT.com   2017-12-18 00:08:09  


 
  按照原来“公投法”第12条、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从提案门槛、连署门槛以及由此进入“公投”程序的一系列复杂规定看,经由公民连署发动“公投”的难度非常大。自“公投法”2003年12月31日颁布以来,迄今还没有一个全台性“公投”提案沿循该途径走完公投程序。但是,刚刚通过的“公投法”修正案将门槛大幅下调后,通过该途径发动公投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就对两岸关系来说,这次“公投法修正”虽没有明显的“台独”内容,但门槛下调无疑为“台独”势力推动“法理台独”埋下了隐患,这将使未来两岸关系面临着很大的考验。

  第二,废除"公投审议委员会"。

  按照这次“公投法”修正的结果,长期以来备受民进党诟病的"公投审议委员会"正式被废除。有关公投事项是否符合公投法的认定,在中央则归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为主管机关,在地方则由直辖市和县市政府为主管机关。

  “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在立法之初就是政党斗争的产物。2003年立法时,民进党掌握行政权,但是他们在“立法院”中是少数政党。在野党对于处在执政权下的“中央选举委员会”不信任,因而才有了“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国、亲两党当时主张设立“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的目的就是为了牵制在台执政的民进党。当然,目前的情况与当时有所不同了,当下民进党既是执政党,又是“立法院”多数党,在这种情势格局下,国民党用该机构牵制民进党的意义已经今非昔比。

  时至今日,蓝绿在此问题上对决的意义已经大为褪色,民进党鉴于一贯反对该机构的立场和态度,一旦其全面执政,具备条件,自然会呼吁将其废除;而国民党鉴于岛内新情势下的政治生态和政治格局,继续捍卫该机构的存在已经没有多大意义,故其也就在该问题上与民进党妥协。

  以前有些公投案即便通过提案千分之五门槛,可能会被“审议委员会”驳回;有的即便“审议委员会”认定符合规定,但多半会在连署百分之五门槛之前被“卡掉”。事实表明,在“公投法”实施过程中,绿营势力提出了议案多次被该机构认定为“不合规定”而被“卡住”。根据2008年“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645号解释,并结合该机构的实际运作情况,可以发现,该机构在当时不仅进行程序审查,而且进行实质审查,对于那些不符合“公投法”规范或者模棱两可的议题,都可能会被该机构卡住。但是,现在废除之后,未来全台性公投主管机关为“中央选举委员会”,地方公投为地方政府。那么,中央选举委员会或地方政府对公投提案的审查是实质性审查,还是仅仅程序性审查?目前并不是十分明确,还要看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如何规定。后退一步,即便仍具有实质审查权,在国、民两党的“公投共识”日趋扩大的情势下,该机构先前的“门阀”功能也会大大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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