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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闽台融合发展的法治保障与路径 | |
http://www.CRNTT.com 2020-11-16 00:02:39 |
在评估主体的选择上,人大、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可考虑联合或单独在政府机关及司法机构中的涉台业务主管部门、台商协会等涉台民间自治社团、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中的涉台研究院所、两岸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涉台实务部门中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并以此为基地开展论证谘询、委托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等立法前程序。在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考虑到涉台信息可能因敏感或涉密需要特别调查许可权,在模式上若完全委托第三方,则有可能因信息获取的缺失而导致结论有失公正和科学。故宜采用“立法机关、台湾事务主管部门主导,委托第三方参与”的方式,竞争遴选具有专业优势的匹配第三方,与立法机关、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共同完成立法前准备工作以及立法论证工作。 再次,增加立法规则的透明度。值得肯定的是,2020年7月17日,广东省为贯彻落实惠台政策措施,广东省政府台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等十四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批贯彻落实相关惠台政策措施的办事指南,分类分事项进行指引,基本包括政策说明、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谘询方式几个部分。整体上,路径清晰、要求明确,将各类优惠政策扎扎实实地落到实处。 当前,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为透明度原则的实现创造了物质条件,透明度变得越来越容易实现。通过一个网站就可以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开,既方便快捷又不会耗费太多的人力物力,甚至涉台法规草案和立法文件也可以在网上实现公开,鼓励台胞参与立法进程,共同制定行业标准。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谘询范围不仅应包括法律政策,还应包括投资机会和项目信息,后者是台胞更为关注的。所以,建议应建立及完善提供一般宣传信息的政府门户网站,线上发布和提供信息、通知、评论和审查建议草案,谘商,同时开发建设数字“第一家园”对台一体化服务平台,完善信息推送制度和办事指南。 最后,建立立法后评估机制,就是要通过精细化、科学化的标准对立法的品质进行评价,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适时加以修改完善。“承载法治的法律强调规则性和逻辑性,强调适用中的可操作性,但是法治并非、也不可能仅限于此,人类的伦理、道德、审美以及人类价值与人格尊严的共识等,也都在观念、意识、精神和原则的层面上支撑和引导着法治的存在与运行。”〔17〕涉台立法万不可与社会学或公共政策管理等经验性学科切割,安身于纯粹规范学科的世界之中,相反,它必须逐步面对法律实施效果而非效力之判断,探讨实际运作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并藉此瞭解其在两岸地方社会及文化脉络中的存在、运作与影响。 (二)保障社会民生融合发展需求,拓展涉台地方立法所涉领域 如前所述,“非限缩型”的全面法治现代化就亟需我们关注所有台胞群体对象,积极探索在法制层面健全台湾同胞参与社会、文化活动的机制,鼓励台湾同胞融入福建省法治发展进程。 从适用对象来看,在闽台胞包括了不同年龄、不同社会阶层、不同行业的群体。在闽未来的涉台地方立法中,应更加关注多元化台胞群体的利益均等,实现权利保护的平衡。例如:在闽非台企中就业的台籍员工劳动权保护、在闽台籍未成年人的教育权保护、在闽困难台胞的社会救助权、在闽台籍配偶权利保护等不同利益群体的权利诉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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