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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两制台湾方案四大原则

http://www.CRNTT.com   2022-11-07 00:02:24  


 
  统一后的台湾特区可以用适当身份和方式参与国际组织及其活动。对于台湾之前参与的国际组织,可以通过两岸与相关国际组织进行沟通协商,对台湾的参与名称和方式进行调整。中央还可以考虑在中国常驻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代表团中给台湾特区留出适当的名额。台湾特区可参照港澳模式,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政府签署非政治性的协议,开展交流合作、司法互助。允许同中国建交的所有国家在台湾设立领事馆或其他代表机构,通过两岸与当事国协商解决外国驻台代表机构的名称、性质与权利问题,方便台湾与这些国家交流交往,通过和相关国家协商,台湾特区的旅行证件可以继续享受“免签”待遇等。

  五是台湾地区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问题。香港回归以后,根据基本法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实际上延续了英国在回归前突击建立的“司法独立”体系,不但严重架空了特区政府的权力,而且埋下了英国等外部势力利用司法制度继续干涉香港事务的祸根,一度形成了“反华势力”及其代理人掌控香港司法界、介入涉及国家安全的关键司法判决的乱象,甚至使得香港的“法制”沦为“反中乱港”分子的最大靠山和“保护伞”。从香港实践的经验教训来看,若按照最初的“一国两制”构想赋予台湾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可能会导致涉及中央与台湾在行政、立法领域中的关系及争端被台湾法院终审裁决,进而可能导致冲击“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挑战中央权力的状况发生。因此,“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司法实践不能完全借鉴香港模式,应当汲取香港实践的教训,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构建对于台湾司法权和终审权的相关制约机制。相应的补充性限制可以包括:在基本法中列明涉及主权(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的系列行为及事务不受台湾法院管辖,确立台湾司法管辖的负面清单,排除台湾终审法院在上述方面的终审权。对于超出自治权限的其他事务、需要解释中央和台湾特区关系、台湾特区和其他国家的关系的诉讼案件,台湾终审法院应主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⑬全国人大常委会亦可通过主动“释法”或“修法”来纠正台湾司法实践中可能冲击“一国两制”原则底线、违背宪法、危害国家安全和主权权威之处。

  六是台湾地区文化教育体系的改造问题。未来两岸统一以后,应当针对数十年来深受“台独”势力荼毒的文化教育体系进行“去台独化”和“再中国化”的全面改造,将“台独”分裂势力清理出文化教育队伍,彻底铲除“台独”思潮的社会和政治基础。应当在重要纪念日和日常活动中增加升国旗、唱国歌等爱国主义教育仪式。重新修订各级各类学校的教科书,删除宣扬“台独”和“去中国化”,“反共”“反中”和抹黑、丑化大陆的内容;增加维护一个中国原则、支持“一国两制”和介绍两岸历史文化渊源和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辉煌成就等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推广两岸共同编撰的历史、社会等学科教科书。重新清理台湾的博物馆、文化馆、艺术馆以及纪念碑、纪念馆、纪念公园等社会教育场所(纪念空间)的各类展览和各种文艺展示形式,清除其中的“台独”“反中”“反共”“亲美”“媚日”等内容,重新设置丰富多彩的展览(展示)内容,增强传承弘扬中华文化、介绍两岸历史文化渊源、呈现祖国大陆的发展成就的内涵。应当确保爱国爱台力量在舆论宣传领域的控制权和话语权,加强对台湾新闻媒体与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与监督管理;重新清理台湾的传统媒体(报刊、电视台)和网络新媒体,依法查办“台独”网军及其幕后黑手,彻底夺回“台独”势力长期盘踞的舆论阵地。重新清查台湾各类宗教场所和民间信仰宫庙,禁止台湾基督长老教会和其他宗教团体宣扬“台独”思想,依法取缔一批鼓吹“台独”、主张分裂的宗教团体。

  基金项目:福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年度项目“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推进两岸统一进程研究”(项目批准号:FJ2020ZTB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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