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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福建探索两岸融合发展新路政策分析 | |
http://www.CRNTT.com 2024-09-02 00:02:39 |
(三)实行优惠的商品贸易政策,提供便利的贸易经营环境 在贸易领域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加强对台合作,提供更加优惠和便利的贸易环境。具体合作政策包括:贸易优惠政策、贸易促进措施、商品检验检疫、电子商务等方面。 1.贸易优惠政策 将对台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为国际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先行对两岸贸易实行税率优惠,对双方商定的商品,只要符合原产地规则,可享受比规定更加优惠的低关税,甚至是免税或零关税;对互补性较强的商品项目适当减免关税,试行部分工业品进口零关税政策措施;对台资企业通过小额贸易进口自用机器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贸易促进政策 实行更加开放的贸易政策,有步骤地建立对台贸易渠道和网络,鼓励、促进台资企业产品返销台湾,或利用台湾、金门等地区进行简单加工、包装,以MADE IN TAIWAN出口至国际市场;鼓励加工贸易产业升级,探索企业转型的路径和模式,给予企业自主调整期,实现角色转移、园区转移、增值转移;加强涉台贸易市场建设和运作,继续办好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提升配套服务水平,扩大经营规模,增强辐射影响力,简化对台小额贸易商品通关、船舶检疫手续,放宽免税入市的台湾商品范围,即产地限制、产品范围限制,允许台商生产所需的机电产品配件进入交易中心经营,取消一次性进口额度限制。 3.通关便利化政策 支持两地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紧密合作,就货物通关合作事宜进行磋商,实现互通信息、互认查验结果、检验检疫结果和审议价格;对台湾出口至福建的产品采取直通放行,即经产地相关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签发通关单,企业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无须在口岸二次申报;对符合条件的进口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口岸机构受理报检后签发通关单,不实施检验检疫,仅对货物加施封识(包括电子锁等),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口岸机构核查封识后实施检验检疫;对台湾农业种苗等生产要素,直接由当地检验检疫部门检疫通关即可引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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