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 | |
http://www.CRNTT.com 2009-01-15 11:29:53 |
在经济全球化、社会复杂化和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的时代背景下,公共危机治理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重要社会行动。有效治理公共危机,不仅要依靠政府,还需要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公民个人的有序参与。其中,非政府组织可以在公共危机发生的不同阶段通过不同形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 在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前,良好的非政府组织可以对公共危机进行预测、防预甚至将其化解在萌芽之中。非政府组织的专业性使得它们对于特定公共危机(如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产生有着更加敏锐、前瞻的洞察力,他们可以运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在危机潜伏时期,大量收集信息、及早发现危机的根源和苗头,为危机的预警提供信息,帮公众树立危机观念,帮政府制定预警方案。同时,非政府组织的中介地位使得它们上接政府,下联基层群众,社会触角和成员基础十分广泛,可以及时发现或察觉一些可能导致公共危机的社会问题,他们可以利用自己与大众传媒特别是与因特网的密切联系,通过媒介的有效传播,使这些社会问题迅速升格为公共问题,进入公共议程,形成公共舆论,进而为该社会问题进入政策议程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从而为该社会问题的解决创造条件,将可能导致的公共危机化解于萌芽之中。 在公共危机发生后的应急期,良好的非政府组织可以协助政府进行紧急处置与救援。能否拥有充足的资源是决定危机回应效力的关键因素。非政府组织是政府之外公共应急资源的筹集者,它们可以广泛动员政府财政体系之外的社会公益资源向危机受害者提供援助,有效弥补政府的资源短缺。非政府组织还可广泛组织志愿者在危机时刻投入到处置和救援现场,提供专业的救援。 在公共危机的善后期,良好的非政府组织可以参与修复与总结。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性特点使它更容易整合危机受害群体的利益、充当官民沟通的中介,幷对资源分配主体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他们还可以发挥专业的优势,通过研讨、交流与政治沟通,全面分析危机产生的原因,为避免类似危机的再次发生向政府提供相关建议。 非政府组织要有效参与公共危机治理,必须进行制度创新,给非政府组织成长创造宽松的制度空间。 首先,应完善立法,降低非政府组织登记注册的门槛和加强对非政府组织活动的规范。纵观世界各国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态度及其法规政策体系,一个共同趋势是:从重视“入口”管理逐步转向重视“过程”监督,在简化和放松对非政府组织登记注册手续的同时,加强对它们开展活动及其组织运作的动态过程的监督、评估和控制。只有非政府组织能够顺利注册,幷在法律的规范下活动,才能有效地参与公共危机治理。 其次,应拓宽非政府组织吸收资金的渠道,解决公益性非政府组织的资金短缺问题。非政府组织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益性的志愿组织,另一类是互助性的行业协会或俱乐部组织。前类组织的活动资金主要靠志愿捐款和政府资助,后类组织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收入和营业收入。公益性志愿组织能够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政府能通过财政资助或减免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保障其活动所需经费。 第三,应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协作伙伴关系,形成良好的互动应对机制。政府应主动寻求与非政府组织建立联合治理的格局:一方面可经常邀请非政府组织参与决策,如在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决策时征求环保组织的意见,在涉及利益调整的决策时邀请相关的协会参加;另一方面可通过“委托赋权”将某些专项公共服务交给相关专业的非政府组织提供,以满足公众的多样化需求。 。 (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