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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两宪”可否解开史无前例困局

http://www.CRNTT.com   2009-06-21 00:26:55  


 
    《开罗宣言》的宣示

  日本政府的态度,其实是受到美国或明或暗的支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1943年12月1日,中、英、美三国领袖共同发表、并经苏联同意的《开罗宣言》,明白宣示:“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区域所占领之一切岛屿”,“日本窃据的中国所有领土,包括在清朝时割让的台湾、澎湖群岛以及中国东北,应归还‘中华民国’。”二次大战即将结束之前的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联合发表的《波茨坦宣言》明言:“开罗宣言所宣示的条件,必须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该年9月2日正式发表的《日本降伏文书》中,亦明言“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首领于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所发表,其后又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所加入之宣言所列举之条款。”

  换言之,日本是在这一法定基础上接受投降,并分别于1945年9月9日及10月24日在南京和台北跟中华民国政府签定降书,东北四省和台湾及澎湖属中国之法律地位应已确定。

    美国态度的转变

  二次大战结束后,国、共双方随即在中国大陆爆发内战。1949年,国民政府撤守台湾,美国的态度便发生了变化:韩战爆发后,美国总统杜鲁门在派遣第七舰队的文告中,即曾提出台湾地位未定的说法。美军驻日司令部也公开表示:要透过台湾地位未定论,藉着对日和约,将台湾置于美国或联合国的托管之下。

  到了1951年9月,《旧金山和约》签定之前,美国更以苏俄不承认国府为藉口,将两岸排除在外,而将《旧金山和约》的内容导演成为:“日本放弃台湾及澎湖的权利”。当时的国民党政府亟需美国支持,对于美国的做法,只能低调处理。依国际法领土的“处分原则”,日本既然在《旧金山和约》中放弃了台澎主权,已经不能处理处分过的领土,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签订的《中日和约》中只好重述《旧金山和约》的内容,而没有再作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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