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选举 应改为绝对多数决制 | |
http://www.CRNTT.com 2009-10-19 10:55:26 |
英国前首相邱吉尔说:“民主是最糟的一种政治制度-除了所有其他曾被采用的制度以外”。换言之,民主是现有制度“最不坏”的一种制度。台湾自一九八七年解严,接着并开放党禁、报禁,更于一九九六年“总统”直选,可以说在“形式上”已成为了一个完整的民主“国家”。虽然如此,台湾的民主发展,还有许多需要再精练的地方。比方说目前在单一名额选举中所采取的“相对多数决制”,即有再思考的必要。 年底县市长选举在即,从新闻上看到许多同室操戈的现象,为了安抚“同志”,候选人或所属政党甚至出现职务交换、利益交换的方式劝退。然而,我们在谴责这些现象的同时,是否想过,恶质风气的背景因素之一,是“相对多数决”的选制使然? “相对多数决”是一种在多位候选人角逐单一选举名额时,候选人不必得到绝对多数(得票超过百分之五十),只要是所有候选人得票最高者即可当选。这样的制度虽然简明,却与民主政治中“少数服从多数”的最基本精神不甚相合;亦即虽然“相对多数决”中仍有一部分多数计算的概念,但反映在选区的总意志上,胜选者终究是未得真正的多数(过半)的同意。此外,这样的选制也可能会产生对政治风气的负面影响。 负面影响之一,就是给“没能力当选,但有能力扰局”候选人,向所属政党需索无度筹码。他们可用“脱党参选”箝制同党候选人,向所属政党要求职位或利益交换。 设若某县长选区中A党的支持者占五五%,B党的支持者占四五%。理论上,应由A党在该县执政,但在“相对多数决”的情况下则未必。若A党出现二位候选人甲乙,甲拥有四○%的支持度,乙拥有一五%支持度,而B党只有一位候选人丙,可囊括B党的四五%选票,结果,原本应由A党执政的地区,就变成由B党执政。 这样的选举逻辑,提供乙要胁甲以及所属A党的筹码。因为乙虽然很清楚他不会当选,但他的参选却足以让甲败选并使A党无法执政,这就可以逼迫甲与A党对其“摸头”。换言之,相对多数决制,正是提供了“搓圆仔汤”的恶劣选风制度性的温床。 倘若改为绝对多数决选举,这种情形就会减弱(不一定能百分之百消除)。以两轮决选制为例,甲或A党可以不理会乙的要胁,因为就算乙坚持参选,也会在第一轮中被淘汰,而得票最高的甲与丙因为得票均未超过五○%,必须进入第二轮选举。这时,A党的选票会在第二轮集中,结果就会由A党胜出。 相对多数决制也同时会鼓励“政治无间道”现象。因“搅局候选人”具有“不能当选但可扭转选举结果”能力,于是当政党在单一选区对决时,会倾力去“策反”对方阵营的人。换言之,选举重心很容易从“争取多数选民认同”正向思考,转移为“制造对手阵营分裂”负面手法。 第三则是“弃保效应”。在相对多数决制下,当多组人马出现时,选民会出现“惜票心理”,明明最支持的是张三,但因为怕张三不能当选,选票会浪费掉,反而使得自己最讨厌的李四当选,只好将票投给虽然他可能不太喜欢的王五,只为避免最讨厌的李四当选。本来选举应是“选最喜欢人”的正向思维,却在弃保效应的影响下,变成“防止最讨厌的人当选”的负向思考。 若朝野政党真的关心“选举风气”,廉价的口水批斗是无济于事的,实在应该好好的从制度面去思考、去改革,消除会促使选风败坏的制度性诱因。特别是在“立法院”掌握多数的国民党,与其焦头烂额、动作难看地到处摆平“搅局候选人”,何不从制度面思考,正视“相对多数决”给与搅局候选人需索无度的尚方宝剑的制度性弊害。 因此,笔者认为,将单一名额选举改为绝对多数决制,是一个值得马英九兼马主席思考的选举制度改革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