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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贪法制落后 难惩大恶

http://www.CRNTT.com   2009-12-25 09:05:33  


扁案严重伤害台湾司法公信力
  中评社台北12月25日讯/台湾《联合报》今天登出交大科技法律所助理教授林志洁的文章“防贪法制落后 难惩大恶”。作者表示:“特侦组办扁家贪污、洗钱案,昨天侦查终结,检方起诉前‘总统’陈水扁夫妇等廿二人,本案涉及二次金改,格外值得关注,也再次凸显台湾政商之间长久存在‘官无商不富、商无官不安’的思维,有必要建立全面防贪的法制,以杜绝此等严重伤害‘国家’行政公信力的贪污恶行。”文章内容如下:

  虽然本案已起诉,但面对贪污犯罪,台湾有下列几个致命缺点,如不尽速改革,扁案将不过是冰山一角,未来仍有可能出现许多“陈水扁们”,假借公器以遂行个人私利。

  第一、台湾对反贪的概念还停留在贪污是一种偶发、单独、且在地的犯罪,因此相关的法制从未以组织性、结构性、全球性观点来防堵贪污。扁案其实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教材,由扁案可知新时代的贪污行为可以是集团性(共犯人数超多)、长期性(历时数年)、国际性(全球洗钱)的,防贪法制需要全面的重新建构。

  第二、官商利益输送的杜绝,有赖良好的旋转门条款、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以及政治捐献制度的配合。但台湾拥有世界数一数二落后的旋转门条款,高级政务官藉由职务先图利商人,之后再转任商界的案例比比皆是;而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欠缺动态申报,对于申报不实的罚则过轻,毫无制裁之效;更遑论政治献金法不但罚则多为行政罚,构成罚则的行为态样也过少,除了聊备一格表示我国也有政治捐献之规范外,实看不出有何效果。

  第三、预防贪污犯罪最重要的关键在完全剥夺贪污者的犯罪所得,但台湾的没收制度甚为落后,逃亡海外的被告不能进行审判,也无法没收,加上台湾“外交”处境困难,潜逃海外者多无法引渡,致使该犯罪人得以在海外坐享巨利,完全违反人民情感和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

  第四、贪污治罪条例过于老旧、构成要件不明确、刑度又重,致使法官在审判时异常提高心证门槛,使台湾的贪污案件的定罪率过低,有几年连百分之五十的定罪率都不到,对打击贪污犯罪有极负面的影响。

  除了上述几点之外,针对不违背职务的行贿罪以及私部门的贪腐行为,将来亦有必要立法处罚。贪污必须从教育、政府的施政流程,以及司法机构全面整合做起。官商勾结的贪污行为,会毁坏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命脉,伤害“国家”的竞争力,台湾如在全球化时代未能意识到这一点,仍得过且过,不仅将贬损政府的效能与公正性,更将在全球的商业市场中丧失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