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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运动的要害在于“主权在民”

http://www.CRNTT.com   2010-01-16 08:14:45  


香港泛民主派发动“五区公投运动”,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图为香港立法会。
  中评社北京1月16日讯/澳门《新华澳报》今天发表评论员文章《公民投票运动的要害是在于“主权在民”》,文章说,很明显,香港泛民主派所要搞的“公投”,表面上看其标的是政制发展问题,但如果成功了,就必然会“乘胜追击”,推动“公投立法”。倘此,就凸显了“主权在民”,从而背离“香港基本法”对香港政制的“行政主导”设计。更严重的是,由于“主权在民”是适用于主权国家的理论,很容易就将香港特区偷渡为“主权国家”,甚至有野心家会提出“独立自决公投”。因此,泛民主派提出的“公投”,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全文内容如下: 

  对于香港泛民主派发动“五区公投运动”,一直静观事态发展的国务院港澳办公室、香港中联办终于有所反应了。昨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发言人就此发表谈话,表达对事态“严重关注”的态度,并指出,众所周知,“公投”是由宪制性法律加以规定的,是一种宪制性安排,具有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含义。“香港基本法”没有规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无权创制“公投”制度。在香港特区进行所谓“公投”没有宪制性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效力。“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已对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未来发展,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实行普选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在香港特区以任何形式对未来政制发展问题进行所谓“公投”,与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不符,是从根本上违背“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而香港中联办负责人则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已对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未来发展,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实行普选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程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香港的政治体制发展问题必须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处理。在香港进行所谓“公投”活动,都是与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不相符的,不利于香港政治体制在基本法的框架内循序渐进向前发展,不利于香港社会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有损于广大香港市民的福祉。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则在重申香港特首曾荫权前日在立法会答问大会上关于“在香港进行任何形式的所谓‘公投’,都是完全没有法律基础和没有法律效力的,特区政府是不予承认的”表态后强调,香港特区政府正就二零一二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选举办法进行公众谘询工作,任何偏离“基本法”所规定的行为做法,只会造成更多社会矛盾,无助社会达成共识。“香港社会主流舆论对所谓的‘五区公投运动’不表认同。我们认为所谓‘公投’只会对进一步推动香港政制向前发展设置新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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