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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慈善和公民社会

http://www.CRNTT.com   2010-06-25 10:31:31  


 
  公民把一些钱不以纳税的形式交给政府,因为他们要把这些钱用来派政府不会派的用场。以这样的方式增进社会福祉,一方面,公民以不合作的方式来与政府合作,而另一方面,政府不但不觉得它的权威受到挑战或损害,反而鼓励这样的合作关系。这才形成了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的特殊互动合作。

  政府的减税政策实际上是在鼓励公民违背政府的意愿,鼓励公民以自由选择的方式,把钱用来帮助确定与政府不同的社会福祉方向。政府不但不限制公民们这么做,反而为他们提供减税的便利。这是因为,美国的慈善事业本身就是一个具体的民主代议机制,而这个机制与美国政府的民主代议机制是完全一致的。

  纳税人的慈善贡献并不是个体行为,而是有组织的集体行动。没有公民的结社自由便不可能有集体性的社会慈善。在美国,个体公民必须把钱捐给非营利组织才能减税,每一个非营利组织都有一个董事会,都是一个小型的代议民主机构。董事会是由那些特别热心公益的公民组成的,政府不仅让他们决定如何运用自己的捐款,还让他们决定如何运用许多别人的捐款。

  据2010年的统计,美国非营利组织超过151万个,以每个董事会10人计算,就有超过1500万公民直接参与到一个庞大的代议民主机制之中。以美国有3亿人口计算,每20个人中就有1个直接活动于这样的机制中,可见公民社会的强大。这些非营利组织拥有超过3.8万亿的资产,年捐款收入近1.7万亿,它们有权支配数以万亿计的美元。要不是因为美国的慈善减税政策,这笔钱本来都会落入政府的口袋,弄得不好,政府有了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结果未必就真正会提高社会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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