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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地记者通缉事件看澳门司法援助法案 | |
http://www.CRNTT.com 2010-07-30 08:26:52 |
就在澳门部份新闻团体和从业人员针对《因执行公共职务的司法援助(法案)》第四条关于容许公职人员以名誉权“受损”为由,用公帑免费打官司控告第三者,将会造成打压新闻和言论自由的后果的内容发出质疑之际,内地发生了《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报导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省髓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对其进行网上通缉的事件。尽尽在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厅的介入下,丽水市公安局认定遂昌县公安局对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并已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及纲上通缉,并须向仇子明本人赔礼道歉,而遂昌县公安局也于昨日上午十时宣布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但此事的教训,值得与《因执行公共职务的司法援助(法案)》第四条有关的澳门特区各相关部门借鉴参考。 实际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损害商业信誉罪”属故意犯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经济观察报》的报导是否真实,是办案机关首先要查明的问题。报导真实,而不涉及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就不存在违法,更不可能构成犯罪,无论企业是否遭受损失;如果报导失实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还需要查明报导者是否基于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的目的,明知信息来源不真实仍然进行报导,或者故意错误地引述新闻来源。否则,损害商业信誉罪将难以认定。而凯恩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依法有准确、完整和充分地披露信息的义务,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同时,对一家商业企业是否合法经营、信用状况如何……等等,公众作为其现实的以及潜在的客户,也享有知情权。作为大众传媒,《经济观察报》对凯恩股份所涉问题进行报导,不仅是实现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媒体的职分所在。凯恩公司威胁、利诱记者、媒体不达目的,之后当地公安机关即以所谓“损害商业信誉”追诉记者,显示可能有人在利用公权对进行舆论监督的媒体,进行恫吓。这是对公众和上市公司投资者知情权的粗暴践踏。与此同时,记者仇子明对凯恩公司所涉问题的报导,是报社根据新闻报料人提供的报料,安排记者仇子明完成的。记者仇子明的报导,是职务行为,公安机关却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对其个人进行刑事追诉,不符合法律精神。更离谱的是,遂昌县公安局对媒体报导的经济犯罪线索,不进行立案调查,却对报导的记者进行刑事追诉,是舍本逐末,是非颠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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