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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处理台湾与他国洽签“FAT”问题 | |
http://www.CRNTT.com 2010-08-03 07:45:36 |
但真的是“形势迫人”,资源奇缺、过于依赖对外贸易的台湾,在饱受西方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之下,只有尽快“入关”才能找到出路,因而不得不接受这个条件。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GATT”被“WTO”取代。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WTO”部长级会议上,按照“中先台后”的原则,中国和“中国台北”分别于十二日和十三日签署了加入议定书。此后,中国于十二月十二日,“中国台北”于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正式成为“WTO”成员。 因此,从理论上说,台湾也是“WTO”的成员之一,当然可以与“WTO”的任何一个会员体签署类似自由贸易协议之类的协议,而不一定是“FTA”。但是,在实务上,看来还得遵守某些条件。 其一、是在时程上,必须遵守“中先后台”原则。“GATT”理事会主席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发表声明所阐明的“中先后台”原则,同样也适用于海峡两岸与“WTO”成员体签署“FTA”的时程先后次序问题,尤其是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按此,现在中国已分别与东盟十国和日本、韩国签署了“十加一”及“十加三”协议,台湾也可与东盟十国(其中的新加坡,据说已与台湾洽谈成功,只有陈唐山一句“鼻屎那么大的国家”才搞砸了)及日本、韩国签署。至于美国等尚未与中国签署“FTA”的国家,台湾还得“等一等”。 其二、是在定位上,台湾必须遵循一个中国原则。正如“ GATT ”理事会主席所认定那样,中国台北作为 “GATT” 观察员期间以及随后作为一个缔约方,其代表身份与香港、澳门代表身份相同,中国台北的代表衔不得有任何主权国家的含义。也就是说,台湾虽然也是“WTO”的会员体,但其位阶只是与香港、澳门相同,并非是国家主体。台湾在“WTO”中的身份,只是一个“单独关税区”,只是中国这个国家主体的成员之一,真正代表中国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根据“GATT”的相关规定,“单独关税区”需要经对负国际责任的缔约方提议并发表声明证实该“单独关税区”“在其对贸易关系和本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上”享有完全自主权。也就是说,作为“单独关税区”并不意味着其与国家主体会员具有同等的对外签订国际经贸关系条约、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力。因此,中国台北也就不能自由地与“WTO”其他成员进行经济一体化化安排。由于“单独关税区”不是主权国家,作为有限的国际主体,它本身没有缔约权,对外签订国际贸易条约、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的资格必须得到其所属主权国的授权或确认,并且其行为与活动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换句话说,“中国台北”在没有得到中国大陆的授权或确认之前,它是不能与其他国家商签“FTA”的。因此,中国台北要与某一国家签署“FTA”,其前提是必须得到中国的同意和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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