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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设计应预先确立三大原则

http://www.CRNTT.com   2010-09-10 08:46:46  


  中评社北京9月10日讯/对于千呼万唤但至今未能出台的房产税(或称房产闲置税)具体方案,市场各方有种种推论,种种猜想。笔者以为,在当今中国,一个征收范围适当小、初始税率足够高的房产税方案如能尽快获得修订通过,对尽早明确市场预期具有重要意义,在平衡财富收入差距、增加地方合理税收和调节产业投资方向等经济结构调整中,应能发挥有针对性的、并且是决定性的功效。为使新税能最终设计周密、措施得当、利国利民,在筹划时首先应明确三大原则。

  第一, 要明确当前开征房产税的必要性。

  放眼古今中外,通过囤地炒房而在某个时期富甲一方的个人不计其数,却未见过哪个民族哪个国家是靠着炒房地产而走上强盛之路的;与此相反的事例则比比皆是。当前国内部分城市由于投资投机而扭曲的过高的房地产价格,必须通过持有环节的房产税来加以长期有效调控,以避免由于房产泡沫而导致的金融和社会危机在中国重演。

  从税收机制上看,在房产等财产持有环节征税,是世界主要经济体通行的有效税收办法,也是中国政府已反覆宣布的税收改革方向。与已有的契税等交易环节税收和信贷政策工具相比,房产税是一种长期的、不断增加保有成本的调控工具。开征房产税后,可交易房屋的持有成本将从无到有明显增加,这将从根本上打击投资与投机性购房,还原房屋居住消费的本来功能,促进房地产市场在健康的轨道上发展。

  作为保持国民经济均衡发展的必由之路,房产税若能在“十二五”规划之际得到确立并统筹安排,从各方面综合看来是恰逢其时。借此机会,还可以将土地使用税、建设税等各种一次性税费清理合并,既减轻了普通购房者的税费负担,也从宏观和长远的角度贯彻了税负改革的重要原则:即通过合理税收,让更多的民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再分配。

  由此考虑,应规划房产税在全国各地统一分批实施,而房价最高的地区应先行。可以考虑以房价、人均GDP及土地出让金占政府财政比重三个指标,按由高到低顺序在数年内逐步推广实施。农村乡镇地区,如果其房价和人均GDP水平已超过了开征房产税城市的房价和GDP水平,同样应该开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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