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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离国将是国家之耻

http://www.CRNTT.com   2010-10-12 09:50:36  


 
  如果方舟子迫不得已离开祖国,他个人倒没有什么损失,以他的才智和学识,完全可以谋得很不错的事业,也可以照样办他的《新语丝》,写他的科普作品,甚至于继续打击学术造假。但是,他的祖国却留下了一个耻辱的标记,一个欣欣向荣的中国,容不下一个敢于直言的方舟子,不禁让人想起毛泽东曾经引用过的,诗人龚自珍的那首诗: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

  虽然,国内不乏敢于揭发学术造假的打假斗士,但是缺少方舟子这样的帅才,缺少《新语丝》这样的阵地。方舟子被迫出走,让那些恶人弹冠相庆,中国的学术界可能被那些明目张胆造假而不受惩罚的人搞得乌烟瘴气,伪学者、假文凭会更加泛滥,更加肆无忌惮。长此以往我国的科技水平将可能拉大与世界最高水平的差距,科技落后就要挨打,就要受制于人。不能保证方舟子的言论自由,将要导致整个民族散失昂然站立世界民族之林的自由。(腾讯网 2010年10月11日)

斯伟江:肖传国的罪名有点蹊跷

  10月1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方舟子和方玄昌遇袭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5名被告人被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全部被认定,肖传国和戴建湘均被判处拘役5个半月,许立春被判处拘役4个月,龙光兴被判处拘役3个月,康拥军被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对此判决结果,相关受害人均表示不满,将请求检察院抗诉。

  用方舟子的话来说,肖传国案是闪电开庭。当然,他猜中开头,没猜中当庭宣判,方说他都来不及准备。

  按照刑事诉讼法,方舟子作为受害人是有权请律师出庭,代表自己的利益,这种地位是独立于公诉人的。因此,方舟子也有权请律师收集证据,在法庭提出自己的意见,方舟子的意见已经很清楚了,肖传国雇佣对他和方玄昌是故意杀人(未遂)的行为,而不是检方之前起诉、昨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寻衅滋事罪。

  说实话,方舟子所说的故意杀人虽然还可以商榷,但是,却比检方提出的寻衅滋事更靠谱些。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流氓罪,这个流氓罪以前是号称几大口袋罪之一,另外一个就是非法经营罪(前身是投机倒把罪)。97刑法虽然名义上去掉了流氓罪肉身,但是,流氓罪的魂魄还在。但是,口袋再大,似乎也不适合肖传国案,毕竟寻衅滋事的直接破坏对象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其主观动机是耍威风,找刺激,而不是如肖传国案那样,清晰地是要伤害(或者杀害)方舟子等。这样有私仇,图报复,精心筹划,蓄意实施的行为,定寻衅滋事,是难以服肖传国等嫌犯,也难以让方舟子服帖,更无法堵天下悠悠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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