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不在籍投票 应进入实质讨论 | |
http://www.CRNTT.com 2010-11-02 11:50:54 |
“内政部”最近似在强化推动不在籍投票制度,包括部长亲自到台大等若干学校演讲以及公布民意调查结果。后者显示,有七十八%的民众赞成政府推动,年纪愈轻、教育程度愈高者赞成比例愈高。例如二十至二十九岁的受访者就有高达八十五%的比例赞成,而大学及研究所以上学历者也高达八十二%;五十五%认为其实施并不会增加“总统”选举的舞弊可能。受访问者高度肯定外县市求学者、执行勤务之警察、在营服役之军人、选务工作人员、外县市工作者的家属、在外县市就医安养者应适用不在籍投票,但该民调并未指出监所人犯之适用与否。 江部长所称不在籍投票,系指经由选民事前申请、将选票由户籍地移转到所在地、选民须亲自前往投票之移转投票;不在籍投票地点仅限于台湾,暂不适用于海外。台湾因采许可制而且当事人须亲自前往投票,所以预计积极提出申请者不会很多,所以对选举的蓝绿输赢的影响度未必很高。以德国而言,一九五七年施行时只有四.九%之公民申请,二○○五年十八.七八%,二○○九年则高达二十一.四%。 此项制度有助于落实人民的选举权,为先进国家所采行,台湾朝野均肯定,但就投票的秘密性与公正性则在野党不无质疑。如何将可能的危险控管到最低,以便蓝绿双方信服,值得讨论。 不在籍投票事涉重要事项,相关构想须经修法。信息显示,“内政部”拟采申请制。果尔,则许可的要件为何?当事人于申请时,应缴交何种书证?若当事人以在外求学为理由,则究竟半个台湾之远才构成“在外县市”?“外县市工作者”若受雇于地下工厂,或当事人居住于违章建筑,又应如何判断?主管机关驳回前应否告知当事人并促请补正资料,被驳回案件之后续行政争讼机制,核准后户政机关之名册注记及开放查询,凡此于修法时应为回应。 其次,不在籍投票的细腻执行直接涉及投票之秘密性与选举之公平性,应慎重研议。监狱与看守所人犯能否获取充分的选举信息,军营内部则除此之外有无长官威胁利诱可能以及相关投票是否事后容易被确认出来而构成投票的心理压力,安养院老人之得否经由扶持及自主投票的细致安排,均为议题。 以上之重要者,应于选罢法规定。因本制度对民主与法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野党有疑义,为避免执行的争议,相关修法应采中高规范密度之方式。“中选会”执行选务时,就细腻环节但各方关注的部分,为昭公信,也得考虑依行政程序法举行听证。 若不在籍投票拟适用于下届“立委”选举或“总统”大选,为使制度更为公平与透明,应尽速完成修法,以便选务机关有细腻研拟或甚至实境模拟的时间。不在籍投票的推动应该由宣导逐渐进入实质环节与进程的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