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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套不算强奸”逻辑的背后

http://www.CRNTT.com   2011-07-14 10:11:50  


 
  司法常识二:判断强奸的关键在于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愿,而非用没用暴力手段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98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强奸罪做了细化和规范。其中提到,“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而“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没有用暴力手段或者没有反抗迹象,并不能认定妇女就是自愿的。当然,这也增加了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检察院提出公诉和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因此,需要对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有数据表明,在强奸案件中,被告人主动认罪的情形不超过50%,因此更需要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综上,在本案中,检方以证据不足为由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合乎常理的,倒无须诟病。
 
  本案在侦查程序上涉嫌违法

  1.钟显聪应该回避办理本案。阿市乡派出所教导员钟显聪是本案的办案人员之一,但是他在前一天中午和犯罪嫌疑人一起出席了周琴学校的午宴,周琴还敬了他酒,因此,他和本案当事人很可能“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原则,这位钟教导员应该自行回避,周琴也有权要求他回避。当然,这位警官也涉嫌在工作时间喝酒,这也是违纪行为,不过这和本案的侦查程序无关。

  2.在办理此案时,钟显聪又涉嫌威胁、引诱受害人。周琴说,钟显聪“劝”她,“这个事全都是你自己弄的。现在不要声张闹大,为了名誉着想,我会替你保密。”而钟显聪也“劝”她私了,这涉嫌带有引诱、威胁的性质。根据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究竟钟显聪的行为有没有犯罪不好界定,但是无疑,这涉嫌违法了。

  3.补充侦查时间涉嫌超过了法定期限。

  6月3日,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7月13日,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补充证据后,提请毕节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同日,检察院批准逮捕,这距离检察院退回侦查相差40天。同样根据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如此一看,毕节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事件涉嫌超标10天,这也不得不让人揣测,如果不是被媒体曝光,这个案子会补充侦查到什么时候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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