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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税”难破分税制之困 | |
http://www.CRNTT.com 2011-10-08 08:43:14 |
时代周报发表财经评论员杨国英文章表示,地方政府之所以对“新资源税”望眼欲穿,原因有二:一是原有“以量征收”改为现在“以价征收”,并核定执行税率为5%;二是“新资源税”明确归地方政府所有。 文章认为,“新资源税”如此调整,对于饱受债务平台受限、土地财政收缩双重压力的地方政府来说,可谓意义重大。虽然,征收范围目前仅限于原油和天然气,使得受益者目前主要为新疆、内蒙古、甘肃等少数油气大省(自治区)。但5%的执行税率,所带来的10倍于原有资源税的增幅,仍对煤炭、稀土等其他矿产大省,对新资源税未来征收范围的扩大,以及潜在巨大收益,将带来无限想象。 而对于东部等自然资源相对欠丰富的省(市)而言,新资源税的出台,虽然相对收益不大,但并非完全没有意义。如果跳出新资源税所带来短暂利益的框框,我们会发现,新资源税可能会引领房产税等其他税种逐渐回归地方,从而缓解当下地方政府日渐失衡的财政收支。 当然,我们还可以对此寄予更多的期望—通过新资源税的出台,在引领房产税等其他税种回归地方的基础上,对1994年分税制改革所形成的财权、事权失衡状况,形成系统性的长期纠编机制,从而堵住地方政府因财政收支失衡而大肆卖地、大搞粗放式投资的借口,并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打下基础。除此之外,如果再乐观一些,我们似乎还可以看到,在上述由新资源税出台所导致的变化之后,“地方政府在向服务型政府成功转型,深层次的产业结构正在调整”。 但这些都仅仅是美好的期望,其未来能否如愿以偿,更需要我们对未来财税政策所作的前瞻性考量,以及在政策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坚强意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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