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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争端不适用《海洋法公约》

http://www.CRNTT.com   2012-01-13 09:55:38  


  中评社北京1月13日讯/有些国家一再强调,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决南海争端。《海洋法公约》果真是解决南海争端的首选吗?学者孙小迎今天撰文从四个方面分析指出,南海争端不适用《海洋法公约》。

  有些国家一再强调,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决南海争端。《海洋法公约》果真是解决南海争端的首选吗?有人是真糊涂,有人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有人则是在搅浑水,以至于在解决南海争端的国际法适用问题上存在着许多误区。我们有必要厘清这些误区,走出南海争端的法理迷途,否则就不可能坐在一起讲理、讲法、讲公平。

  首先必须明确南海争端的核心是领土主权争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是解决领土主权争端的法律,而是在双方主权明晰的情况下划分海域,即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明确各种海洋责任的国际公约。关于这点,《海洋法公约 序言》说得很清楚:“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笔者认为,有的国家企图利用《海洋法公约》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概念,确认其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的行为,已经偷换、改变了《海洋法公约》的概念和性质。在目前情况下,只有确认了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才可能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划分毗连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第二,在海域没划定之前,任何国家无权阻止渔民在传统渔场,哪怕是在有争议海域正常的作业和生产,除非进入了该国家的领海。任何无法可依、无条约可循的抓扣行为,均是不能被认可的提前管控行为,应予以制止。目前中国只与越南在北部湾完成了海上划界。我国渔民在别国被抓扣不能一概认为渔民不守规矩。海里的鱼群是没有国界的,逐鱼而追是基本的渔业常识。在很多情况下,“习惯”本身可以上升为法律,包括成为国际法的渊源。为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保护渔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等等最基本人权方面的缺陷,是需要评估和修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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