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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两年,女教师怎被无罪释放 | |
http://www.CRNTT.com 2012-11-19 12:05:37 |
这个结果得到了许多法律界人士的称赞,认为温岭警方具有法治精神,严格按照罪行法定原则在办事。可是也受到了许多民众的质疑。到底该如何看待呢? 就个案来讲,警方做得没错,而司法途径还存在这个结果在民意之外,却在法理之中,警方确实是依法办事温岭警方是以“寻衅滋事罪”这个不伦不类的罪名来刑拘颜某的,专题《幼师虐童怎么就成了“寻衅滋事”》对此进行过深入分析——这个从臭名昭着的“流氓罪”脱胎而来的“口袋罪”的前提条件是“破坏社会秩序”。而虐童显然侵犯的是人身权利。在该专题的调查中,有高达91%的网友都表示不认可颜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问题在于,警方也用不了别的罪名。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必须要达到轻伤以上;虐待罪?施害人必须是被害人的共同家庭成员才行。 所以,警方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检方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可以说,无论是检方还是警方最后都恪守了司法原则,体现了法治精神。无可指责。 虽然这个结果让人情感上难以接受,但是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事实上,温岭警方和检方的行为都遵循了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通俗地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学界普遍认为,这项原则的渊源是1215 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该宪章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 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 或经国法判决, 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 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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