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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车遇堵背后的真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12-12-10 11:39:19  


 
  要明确“给急救车让道”是法律强制不是道德提倡

  198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然而取代上述条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通过后,却改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这样的表述,实际上就造成了和“公交车让座”问题一样的困惑,“应当”让行,是提倡性的建议还是义务性的规定,相信大部分人都搞不清楚。如果是后者,那么对于“不让道”的行为,应该有具体的惩罚性措施出台,可惜目前还没有;如果是前者,不能否认,和让座问题一样,在规则意识较为淡薄的中国社会,这可能只会让此话题纠缠不清。

  德国1982年即已颁布法律强制要求所有车辆为救护车让道,否则将承担高额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美国交通法规规定,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所有车辆此时必须立即停车,等特种车辆驶离一段距离之后,其他车辆方可继续行驶;韩国法律规定,凡是未给救护车让道的,一经特种车辆的黑匣子确认,对违法者处以巨额罚款;在新加坡,救护车都装有摄像头,如果拍摄到哪辆车不给救护车让路,就将受到重罚。

  在德国、美国、新加坡这些规则意识比中国强的国家,尚且需要法律强制规定给救护车让道的义务并且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在中国,把这样一个问题寄希望在“素质”上显然不是务实的做法。

  把目光聚焦在是否有意愿避让,忽略了是否有技能避让

  避让救护车、消防车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是在帮助正处于危难中的他人,实际上却是在关怀自我:你也可能有存在险情的那一天。这么简单的道理,让大家明白并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问题在于,许多司机不具有让道的技术。

  驾校培训日趋“速成化”,大量技术不熟练的新手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往往不知该如何应对,更不清楚如何在拥挤的道路上为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让道。这就不是“让不让”的问题了,而是“会不会让”的问题。

  在德国,如何在拥堵的道路下给救护车、消防车让道,这是考驾照需要学习的重要内容;日本的经验是将避让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的观念和方法列为驾校培训的必修必考科目,从而使得司机在面对特种车辆时有意愿、也有能力避让。

  除此之外,西方发达国家还提出第一目击者救护原则,需要大家平时提高急救意识和急救技能,关键时候才能帮助发生意外的病人。这在客观上就减轻了紧急救护体系的压力,也为救护患者赢得了最宝贵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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