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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对腐败“零容忍”需要哪些制度要素

http://www.CRNTT.com   2013-02-06 10:51:14  


邓聿文
  中评社北京2月6日讯/中共十八大后,新领导对腐败的“零容忍”姿态给了社会很高期待,那么,建立一个对腐败的零容忍制度体系,中国还缺哪些要素? 此间资深媒体人邓聿文撰文《对腐败“零容忍”需要哪些制度要素》指出,按照权力制衡的逻辑,中国目前首先需要把执政党主管反腐的机构——纪委从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解放出来。党的纪委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这客观上造成了对“一把手”监督难问题,无助于实现腐败的“零容忍”。

  中共十八大后,新领导对腐败的“零容忍”姿态给了社会很高期待,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有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讲话,让人们看到了反腐和建立一个政治清明环境的希望。那么,建立一个对腐败的零容忍制度体系,中国还缺哪些要素? 

  在这方面,香港是一个可参照的样本。香港在上世纪70年代之前,也曾腐败盛行,但是在建立起独立的廉政公署,对腐败实行“零容忍”政策后,公职人员的贪腐现象得到很大改观,以后,随着反腐机制的不断完善,香港成为世界最清廉的地区之一。

  考察香港反腐成功的经验,除了廉政公署的有力架构,对任何轻微腐败行为均不予容忍,以及在执法时体现腐败“零容忍”精神外,还得益于另外几项制度的协同发力,包括严格而完备的法治制度,强大的舆论监督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以及充分的公民监督机制。而上述诸方面,正是中国所欠缺的。

  腐败实质上是一种公权的失范和滥用。一方面,权力自身高度集中,不受或少受制衡与监督;另一方面,现行制度也赋予了公权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腐败发生。因此,要遏制腐败,必须改革权力结构,在制度和机制的设计上,强化权力的制衡性,做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利益上实现分离,其权力具有对等性。只有这样,监督才有可能。

  按照这样一个权力制衡的逻辑,目前首先需要把执政党主管反腐的机构——纪委从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解放出来。党的纪委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这客观上造成了对“一把手”监督难问题,无助于实现腐败的“零容忍”。

  诚如孟德斯鸠所言:“权力总要被官员使用到边界为止”,因此,接下来还应从制度上严格厘清公权与私权边界,降低公权对经济社会资源的直接配置能力,压缩公权的自由裁量空间。所以如此,也在于为公权引入以社会力量为主的异体监督。公权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无论怎么严密,由于存在权力的一致性,因而,这种同体监督本质上很难做到“零容忍”,须在同体监督外,导入异体监督,“两边夹击”,才能产生“零容忍”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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