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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司法改革需从具体做起 | |
http://www.CRNTT.com 2013-03-01 10:04:59 |
虽然有关部门并未说明停用劳教之后有何后续措施,我认为推进法治、保障人权的最有效举措莫过于简单废除。此前法学界不少人认为,劳教只能改、不能废。依我看,废了劳教,天塌不下来。 2003年孙志刚事件后,废除收容遣送成为当时新一届政府的重大手笔。当时也有人大不以为然,认为收容遣送制度可以改、无需废,废了如何治理那些流浪乞讨人员?但是国务院果断废除强制性的收容遣送,代之以自愿救助手段,中国社会并未因此而天下大乱。恰好相反,人性化的改革举措不仅保护了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像孙志刚这样的无辜路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而且也堵死了地方警察草菅人命、敲诈勒索的一条渠道。 和收容遣送相比,劳教制度更加恶劣,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剥夺更为严重,地方政府滥用公权的余地更大,方式也更加任意。如果收容遣送该废,那么劳教更应该直接废除。 事实上,劳教和刑罚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重叠的“双轨制”,相当于对程度较轻的犯罪行为的惩戒措施,只不过劳教判决不具备有效的司法程序保障,因而早已蜕变为和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怪胎;革除这一怪胎不仅不会对中国社会伤筋动骨,而且将清除法治道路上的权力障碍。绝大多数劳教行为或者根本不应该受到处罚(如唐慧上访或任建宇发帖),或者因为情节轻微而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如邻里斗殴、卖淫嫖娼等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最长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5天,情节严重者则应适用《刑法》相关条款。如果《刑法》尚未完全覆盖现行劳教制度规定的确实应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或某些轻微犯罪的审理应简化司法程序,应该完善《刑法》相应规定而非保留劳教。对于戒毒和控制精神病人等确有必要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则应通过全国人大或常委会专门立法,而此类立法也和劳教的原始宗旨大相径庭,并不能被视为劳教制度的延续。 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劳教制度不仅早已不适应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需要,而且严重背离法治的基本精神。就和当年价格双轨制必然产生“官倒”一样,劳教和刑罚双轨制必然纵容地方滥用公权,规避刑事处罚所要求的司法程序,名义上是为了“维稳”,实际上是将劳教作为公权私用、打击异己的便利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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