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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不请自来,“苹果”可以说 “不” | |
http://www.CRNTT.com 2013-04-01 10:50:20 |
■ 在“苹果”地盘必须听“苹果”的 “苹果”作为写字楼承租人,理所应当有权对其承租的场所进行支配 “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位于南京七路东海广场内。根据视频显示,央视记者乘电梯到达苹果公司所在的6号楼21层,电梯们甫一开启,便遇到了“苹果”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央视记者试图对苹果公司进行拍摄时,苹果公司工作人员在阻拦的同时回应“这是我们苹果的地方”,这句话也成为这篇《央视记者采访苹果遭拒,总部员工蛮横阻拦》的报道中最惹眼的一句话,成为了央视记者眼中苹果“傲慢”的依据。然而,苹果工作人员这句“这是我们苹果的地方”却是有凭有据经得起推敲的。 “东海广场”开发公司“SOHO中国”官方网站的介绍,“SOHO东海”是上海南京西路CBD中心的一座甲级写字楼,包括“苹果”、法国阳狮集团、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希思黎、迪奥在内的多家公司、驻华机构在此租用楼层进行办公。“苹果”公司对该写字楼的租用情况存在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苹果”公司是将整个东海广场6号楼21层包租下来,那么毫无疑问,在21层范围内,“苹果”公司当然享有排他的权利。即便是完全禁止记者进入该楼层,也是有理有据的。第二种可能是“苹果”公司是与其他公司共同合租21层,那么,走廊作为写字楼的公摊部分和居民楼的公摊部分一样,并不是“公共”的,就是归业主所“共有”,苹果公司也有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如此一来,“苹果”工作人员说“这是我们苹果的地方”确实是理直气壮。 “唐英年僭建风波”中,记者为避免“侵入他人土地”,宁愿在吊车上拍摄,也不敢擅入唐宅 明确了“苹果”公司作为写字楼承租人的权利后,央视报道中拍摄受到阻挠的问题也自然有了合理解释:“苹果”公司作为写字楼承租人,有权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使用承租房屋,并且排除他人的妨碍。住户或用户阻止未经同意的拍摄行为只是在承租人行使权利的举动而已,并非傲慢之举。 以香港为例,在香港,记者在公众街道上可以自由采访。记者在公众地方居高临下拍摄住宅内的情况,或者在街道上拍摄屋内的情况是被允许的。例如,2012年2月13日,唐英年被《明报》揭发位于九龙塘约道5号及7号的大宅涉嫌僭建地库;其后唐英年承认事件并公开道歉,但否认有任何的隐瞒。根据香港法例,未经住户或用户同意,不得进入住宅内拍摄。为了拍摄到唐英年住宅内的情况,香港媒体使用了吊车,将摄影师升至空中,对唐英年的住宅进行拍摄。 至于进入住宅及写字楼,需取得住户或用户的同意,否则即属于“侵入他人土地”(trespass),可能需面对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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