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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建立两岸共同保钓论述制高点

http://www.CRNTT.com   2013-05-13 00:37:45  


 
  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和约》生效,美国亦自此结束了对日本的占领统治,使日本恢复独立主权国家之地位。但美国基于战略利益而与日本另行签订之《美日安保条约》则同时生效,使得美国仍得据此驻军日本本土,并保留驻日美军基地之权利。至于琉球,则系与日本分离而置于美国单独管理之下。

  1953年8月美国表示,决定将琉球北部之奄美大岛交还日本,终致引发台北方面的强烈不满,“外交部”遂于同年11月24日以备忘录文件递交美国驻华大使馆,首度阐明:“中国政府对于美国所作金山和约并未使琉球脱离日本主权之解释,不能同意。…自1372年至1879年间,中国在琉球享有宗主权,此项权利仅因日本将琉球侵并始告中断。…中国政府对琉球并无领土要求,亦无重建其宗主权之任何意图;惟愿见琉球居民获得选择其自身前途之机会。…中国政府对琉球问题的基本立场,坚持对于琉球的最后处置,有发言之权利与责任”。(丘宏达,《关于中国领土的国际法问题论集》,页25~26)

  此一备忘录意谓着“中华民国”政府对美国认为日本保有琉球的“剩余主权”一事,表示异议与不能苟同。美国根本置之不理台北方面的抗议,美日两国仍于12月24日签署返还协定,并使日本就此取得奄美大岛。从国际法来看,此举明显违反《波茨坦公告》关于日本领土以本州等四大岛为限之规定,系美国未经同盟国共同决定之片面行为,当然不具有移转主权之合法效力。

  1960年代末期,美国陷入越战泥沼,希望日本能够做出贡献,因而有了以移交琉球换取强化美日安保条约的主张。1969年11月中旬,日本首相佐藤荣作访问华盛顿,与美国总统尼克森就“返还”琉球与扩大安保问题达成协议,美、日双方并于11月21日发表联合公报称:“强烈希望越南战争在琉球归还日本之前结束。…总理大臣表明,日本正寻求为维护中南半岛地区之安全,所能扮演之角色”。

  针对上述美、日私相授受的行为,台北方面“外交部”随即于11月22日发表声明:“中华民国”政府对于琉球群岛之未来地位,未经应循之程式遽予决定,引为遗憾”。(丘宏达,《关于中国领土的国际法问题论集》,页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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