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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无法踢开国会开战

http://www.CRNTT.com   2013-08-30 11:00:54  


美国政府进行战争的前提是获得民意代议机构——国会最低限度的支持
  中评社北京8月30日讯/近日“美国军事打击叙利亚政府”已成定局,但按既成惯例,美国政府要知会国会、或寻求授权、或确定财政将会支持军费的情况才能开始大规模的武装战争,否则只能自行执行有限的短期军事行动。

  ♢ 美国国会与总统分享“战争权力” 

  美国宪法中“战争权力”有三种,国会有“宣战权”,总统作为武装力量总司令有自由裁量使用武力的权力

  在美国宪法中,“战争权力”至少包含三种区别:一、宣战权力(Power to declare War),语见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国会之权限”第十一项:“……宣战、颁发捕获敌船许可证……”;二、作战权(Power to engage War),语见宪法第一条第十款“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第三项:“不得与他州或外国缔结任何协议或契约,或交战……”;三、发动战争 (Power to levy War),语见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叛国罪”第一项:“……对合众国或其州发动战争……”。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迈克尔.多尔夫解释过国会和总统在这几种“战争权力”上的分配:战争权是一项非常的权力,虽规定于宪法中,但为了急切建立全民生命自由之保障,不完全受国会之限制。国会只可过问“宣战权”,而不能干预作战权。宪法把战争权力分交给国会和总统,通俗简略地说,就是如果美国要发动正式、全面的战争和进行长期战争努力,必须得到国会同意;如果只是做出紧急反应和贯彻短期、小规模军事行动,只需总统方面。

  1973年美国国会强行通过《战争权力决议案》,规定美国政府在获国会授权时、紧急情况或照会国会后60-90天无授权期间中使用军队“进行敌对行为”,总统使用武力前要尽可能知照国会

  1970年代,美国国会鉴于附属于总统“作战权”的自由裁量“不宣而战”权力过于庞大,于1973年强行通过《战争权力决议案》,为日后约束总统的战争权力提供了法理依据。决议案第二款规定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总统作为武装部队总司令才有权使美国军队“进入或者即将进入敌对状态”:1、国会已然正式宣战;2、经国会特别授权;或者3、由于美国或者美国军队遭受攻击而发生的紧急情况。法案第三款要求总统在决定使用武力前“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征求国会的意见。

  同时,决议案第四款规定:如果总统在未经国会宣战或者特别授权而采取下述行为,则必须在48小时内向国会提交报告:1、总统所有使美国军队进入或者即将进入敌对状态的行为(第四款第一项);2、所有使美国军队在准备战斗的情况下进入他国领土的行为;3、扩充已经在别国准备战斗的部队的数量。法案规定,一旦总统根据上述第四款第一项的要求向国会提交有关报告,国会将在60到90天内决定是否授权总统使用军队,如果国会拒绝授权,总统则必须撤军。但决议案第八款规定,按此决议案生效前就存在的军事盟约要求美军加入的军事行动,如北约、北美防空司令部、驻韩联合国军等,不在“需国会特别授权”之列。

  ♢ 美国大型战争前总统一般要寻求国会授权 

  海湾战争和阿富汗战争前,国会两院在接到总统照会后,一致通过决议授权政府执行武装战争

  冷战后美国进行的大型对外战争,总统基本都配合《战争权力决议案》,为进行“武装敌对行动”向国会寻求授权。而按国会反应可分三种:一是两院一致同意授权总统进行战争;二是国会一致驳回总统提议,总统必须与国会妥协、接受国会意见后才得以行动;三是参院授权而众院不完全授权,因财政拨款承认相关军费,所以总统默认军事行动不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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