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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海警“严打”中国渔民是下下策 | |
http://www.CRNTT.com 2014-10-17 10:53:43 |
所谓“搁置争议,先行合作”的方针,是中韩渔业冲突不断的症结所在 我国与韩国渔业冲突目前能够依据的书面文件只有《中韩渔业协定》,于2001年6月30日正式生效实施。但《中韩渔业协定》最根本的缺陷在于,它连划界问题都还没有解决,而是决定暂搁置海域划界争议,先行解决渔业合作问题。这就造成《中韩渔业协定》有明显的临时性,各方都倾向于采取一种较为模糊的立场。 划界的争议就如秃子头顶的虱子,就摆在那,不是你说搁置就能搁置的。争议未决,就发展所谓的“渔业合作”,不爆发冲突才是奇怪。这次韩海警枪杀中国渔民,发生在全罗北道扶安郡以西的海域,恰恰也是划界的争议区。 为什么说海域划界是解决冲突的关键?不妨以中国和越南的《中越渔业协定》为榜样来探讨。《中韩渔业协定》与《中越渔业协定》在相同的大背景下签订,两个协定的内容和设置很多都是类似的,区别在于《中越渔业协定》首先解决了海域划界问题,这直接减少了这几年中越渔业冲突(虽然也有)。 例如,在渔业共管区方面,《中韩协定》设立的暂定措施水域和中越协定所设立的共同渔区都属于由缔约方共同养护、管理和利用的区域。然而,中越共同渔区是建立在两国已划界的专属经济区的基础上,中越两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明确适用于己方一侧。而中韩暂定措施水域,仍是尚未划界的争议海域,主权和管辖全都不明确。 同样由于进行了海域划界,《中越协定》有一个小创新——设立小型渔船缓冲区。该区域位于两国的领海范围内,原则上这部分水域完全属于各自的主权范围,任何船只未经允许都不可进人。但是,考虑到中越双方都有大量的小型渔船,在缺乏精确的定位系统时可能会无意地跨过两国分界线,因此,中越两国对此作出了特殊安排。缔约一方如发现缔约另一方小型渔船进人己方一侧水域,可予以警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令其离开该水域,但应克制,即不扣留不逮捕不处罚或使用武力。 这种设立缓冲地带,用和缓方式解决问题的智慧,是值得学习的。2004年《中越协定》生效后,中越渔业纠纷逐渐减少。2007年,两国的涉外渔业事件发生率居然为零。 但《中韩协定》,不仅没有有效减少两国间的渔业冲突,相反,正是该协定生效实施之后,中韩之间才开始爆发大量严重的渔业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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