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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蔡正元来势汹汹能否获得通过? | |
http://www.CRNTT.com 2015-01-20 09:36:32 |
按照政治学的理论,罢免权和选举权的差异,在于选举权是由选民投票产生当选人,建构政治秩序;而“罢免权”则是由少数人提议连署要否决原先赞同者的意思,但最后却交给该选区全体选民,以过半的投票方式让民选公职人员去职,因而其性质是以非常手段重构政治秩序,是政治上的抵抗权。 实际上,从《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这两个主要选举法律的称谓看,台湾地区的“总统”和各级政治公职,既是选举产生,就可允许同一批选民对其进行罢免。一九四七年“行宪”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人民的参政权包含“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的权利。但罢免制度实际入法直到一九七五年才完成。不过,在一九九四年,“立委”们针对有民间团体“认真”起来,要对反对“核四公投”的“立委”实施“罢免”行动,为了自保而在修订《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时,通过提高“罢免”门坎,从“三分之一以上投票,同意票多于反对票”,改成现行的“二分之一以上投票,同意票超过二分之一”。因此,“罢免”与“公投”及“修宪复决”一样,“门槛”极高,不容易“达标”。对发动“罢免案”更为不利的是,“罢免”投票必须单独进行,亦即不能“绑大选”,也不得对“罢免案”进行宣传,违者可处一百万元新台币罚款,因而这两者都将成为发动选区选民前往投票站进行“罢免”投票的重要负面因素,可能也将会像台湾地区以往的三次六题“公投”那样,连第一道“门槛”亦即投票率过半也跨不过。实际上,台湾地区自“罢免入法”之后,虽然也曾发动过几次针对“立委”等公职的“罢免案”,但均告铩羽而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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