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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两岸“宪法”的一中性最值得关注 | |
http://www.CRNTT.com 2016-05-13 00:09:24 |
如果走出这种吊轨的境地,成为通过两岸“一中性”规范的交迭,构造“九二共识”核心意涵,进而推动两岸形成新共识的症结所在。还是回到第一个问题所谈的民族、国家、宪法“三位一体”的关系上。如果将宪法作为一种政权存续的法律化形式,或者将宪法作为一个新政权正当性或曰法统的标志,那么上述症结永远也难以跨越,两岸关系无论处于何种阶段,仍然跳脱不出“正统之争”的层次。然而,如果将国家理解为法的共同体,将宪法理解为国家这个法的共同体构造的理据,则完全可以从功能性的视角去解读宪法。两岸最终的统一,既是中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复归统一的过程,也是一个两岸法域和法律体系融合发展最终达致法的共同体的过程。“九二共识”核心意涵在两岸法的共同体形成过程中,不仅在认识论层次和历史事实层次得以构建,也能够成为两岸新共识——无论共识的名称和形式为何——所认可和肯定! 至于两岸各自“宪法”的名称,在两岸未能完全消除政治对立的情绪前,可以用合适的名称替代之,既可以是仅仅体现功能性特征的“宪制性法律”或“宪制性规定”,也可以其他合适的名称。作为“宪法”的替代性名称,归根到底只是一种语言文字相互转化的戏码,“宪法”作为塑造两岸法的共同体的理据,其中的“一中性”资源才是最值得关注和运用的。祛除了两岸“宪法”在两岸论域内不必要的政治性色彩,而突出甚至仅仅关注两岸“宪法”对于法的共同体的功能性作用,则两岸“宪法”在各自所体现的“一中性”基础上相互融合发展自有可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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