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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确保港区国安法有效实施

http://www.CRNTT.com   2020-07-08 00:01:57  


 
  在执法方面,涉港国安法明确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由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同时规定,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为此,在执法权力配置和执法力量配备也必须有新的考虑。具体而言,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专门执法人员;律政司设立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专责承担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等;驻港国安公署与香港维护国安委建立协调机制,行使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在司法方面,既要确保涉港国家安全案件的公正审判,也要保障香港基本法确立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作为全国性法律的涉港国安法在香港实施,要充分考虑香港的普通法运作体系和普通法传统,不宜设立独立于香港司法组织体系之外的法院或法庭。涉港国安法规定,对特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涉港国安法和香港特区法律。对于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特别法庭,行政长官具有法官委任权,也可以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涉港国安法特别说明,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这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或者导致出现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还需要强调的是,涉港国安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就是说,香港特区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涉及国安法条款的解释,除非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否则不具有当然的司法解释权。

  总之,涉港国安法的法律规范,既要符合我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也要符合国际公约的精神和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所有的制度安排,不是减损港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保障港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是为了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即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香港的繁荣稳定。因此,围绕涉港国安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落实,均应充分体现这一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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