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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构建防范、管控与惩治台独的法网

http://www.CRNTT.com   2021-03-28 00:06:44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反分裂工作机构,会同国家安全机关的搜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对台独分裂活动的记载,进行检控准备。建立台独分裂活动应当予以刑事追诉的“台独分裂国家犯罪检控意见”基础事例(事件)库。根据国家安全机关、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搜证记载,根据《反分裂国家法》《国家安全法》《刑法》的规定,对台湾政治人物在台湾公权力机构所实施的各种台独分裂事例,应当予以刑事追诉的重大台独分裂行径提出检控意见。比如,前一时期台“立法委员”蔡易余提出,删除“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的“因应国家统一前”的文字;比如台教育部门实施台独课纲;比如台军事部门提出针对大陆的军事攻击型部署和可能造成大陆重大军事损害的武器采购。这些活动,属何种行为,如何定性,何种处置,可能适用某法律条款,均应公开明示。这样既具有未来审判适用法律参照的意义,又具有事先“警示”意义。台独分裂活动事例(事件)“预备性司法”的检控意见,要以国家专门机关的法律文书的方式予以公布。一旦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武力)解决台湾问题,一切台湾公职人员,从事台独分裂活动,阻碍、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都要受到惩戒和法律追诉。新闻消息层面的所谓的“清单”,可以理解为列入“台独分裂国家犯罪检控意见”,进入预备性司法程序被“检控”的台独分裂犯罪分子及其金主。

  (三)台独分裂活动涉及犯罪的要溯及既往

  必须指出,台独分裂活动是以“政治实体”政权形式之下所产生的,有别于“港独”“疆独”“藏独”等分裂活动,对台独分裂活动的“追诉”就是惩治台独的法律要“溯及既往”。1992年以来,所有台独分裂活动,性质恶劣,属于犯罪后果严重的,都要列入可追诉之列。之所以1992年划线,也就是1992年两岸确立“一个中国”“九二共识”之后,台湾由于李登辉、陈水扁上台后,蔡英文执政时期,两岸关系发生逆转,台独分裂活动渐成气候,国家统一面临严峻挑战。对台独犯罪分子的追诉,决不漏网。本着在职从严,非在职从宽;首恶从严,追随从宽;既遂从严,未遂从宽;顽劣从严,改正从宽的原则,予以追诉。

  七、《反分裂国家法》与《国家安全法》衔接并用

  (一)设立“和平统一危机状态”。通过修订《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增加第三款,同时与《国家安全法》相关条款衔接,增加“和平统一危机状态”的内容,视台独分裂活动的情势,宣告国家进入和平统一“危机状态”,为非和平方式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设立的“缓冲区”。所谓的缓冲区,就是手握剑柄,剑未出鞘,可以不立即动手,但是着手准备“非和平方式”万全之策,为采取非和平方式做好实际的政治、经济、军事、舆论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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