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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民进党建构固独法律体系后果严重

http://www.CRNTT.com   2023-10-09 00:02:55  


 
  三是协议草案达成后仍须立法机构院会审查。即协议草案须经全体民意代表四分之三同意。就是说只要四分之一民意代表不同意,这个好不容易达成的协议草案也过不了立法机构这一关。

  四是经立法机构完成的两岸协议进行公投。两岸协议即使立法机构完成审查,也不能算数,还得进行全民公投。两岸协议草案付诸公投,有效同意票超过投票权人总额一半以上才能生效。

  可以说,这一法律条文修订完成后,已宣告了两岸和平统一在台湾法律上变得非常困难,甚至已无可能,是大陆必须面对的重大挑战。

  (二)修改“‘国家’机密保护法”、“国安法”等多项法律,限制两岸交流互动合作,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民进党当局全方位推动规范与管制两岸往来交流的所谓“法治防卫机制”,完成“‘国家’机密保护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国家’安全法”等多项法案修订,并持续修法,均旨在加大限制、管制、处罚与法律威慑。

  (1)修订“‘国家’机密保护法”,严格限制台涉密人员到大陆参访,并加重违法处罚力度。2016年开始,岛内绿营政党就开始推动这一法律修订,2017年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订草案,2019年5月7日,台立法机构三读通过“‘国家’机密保护法”第26条、第32条至34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涉密人员脱密期只能延长不能缩短,规定退离职涉密人员须至少管制出境3年,最多可延长至6年;特别针对“泄露、交付、刺探、收集”所谓“国家机密”给“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泄漏绝对机密可加重二分之一刑期处罚,最重可判处15年,战时泄密可处死刑。同时该法明确将大陆视为“敌国”。

  (2)多次修订“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严格限制台离退休公职人员到大陆交流活动。2018年5月30日,台行政部门修正发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增加大量对大陆地区人民防范、限制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国安”条款,其中规定大陆民众因危害“‘国家’安全”可强制其出境、经业务主管机关批准到大陆学术机构任职者“不得担任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科研之职务”②。2019年7月3日,台立法机构临时会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修订第9条、第91条及增订第9条第3款,对退役将领、公务人员尤其是军情人员到大陆参访活动严加限制:一是政务人员、直辖市市长、防务、外事、科技、情报、大陆事务或其他相关机关从事涉及所谓“国家”安全、利益或机密业务人员,以及委托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利益或机密公务的个人或民间团体、机构成员(包括离退职未满3年),进入大陆地区返台后,应向(原)服务机关或委托机关或上级机关通报。二是脱密期满后,(原)服务机关仍可要求上述人员在进入大陆地区前及返台后,向(原)服务机关申报。三是限制相关人员参与大陆党政军等举行的所谓政治性庆典活动等。新增一条,即曾任防务、外事、大陆事务或与“‘国家’安全”相关机关的政务副首长或少将军衔以上人员,或情报机关首长,不得参与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所举办之庆典或活动而有妨害“国家”尊严。四是退役将领违规赴大陆可剥夺退休金及处以高额罚款。其中规定,曾任防务、外事、大陆事务或与“‘国家’安全”相关机关之政务副首长或少将以上人员,或情报机关首长,不得参与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所举办的庆典或活动,而有妨害“国家”尊严行为,如向象征大陆地区政权的旗、徽、歌等行礼、唱颂或其他类似行为;有妨害“国家”尊严行为者,由(原)服务机关视情节,自其行为时起停止领受5年的退休(职、伍)金的50%至100%,情节重大者剥夺其月退休(职、伍)金,如已支领者应追回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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