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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俄乌冲突对中国参与全球治理影响

http://www.CRNTT.com   2024-07-01 00:01:06  


 
  (一)理想的全球治理

  “治理”与“全球治理”理论范式的变化可以反映全球化背景下全球秩序和国际关系格局的发展趋势。全球治理理论在分析国际形势、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的互动方面,具有不可否认的使用和分析价值。尽管全球治理理论的支持者所倡导的全球治理模式不尽相同,〔2〕但通过梳理种种研究可以发现,在探寻实现有效的全球治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方面,当今的研究存在以下共同点。

  首先,在治理理念和宏观的治理结构设计层面,越来越多的研究寻求摆脱西方中心主义的叙事和新自由主义的政治桎梏,探求更具有包容性、共生性的政治理念和现实标准。彼埃尔·德·塞纳克伦斯认为,冷战结束后的全球化进程中,国家主权危机和国际调节机制失灵的问题并存。但不幸的是,“整个治理问题业已被谋求新自由主义方针和计划合法化的国际组织所包揽”。〔3〕星野昭吉提出构建和扩大以全球公益为基础的全球治理,这就不仅要改变现存的全球资本主义体系,“还必须努力改变处于维持现状势力、中心国家、大国一贯奉行的社会价值观念——社群主义,这种维持现状的价值观是以个别利益优先……零和价值优先为特征的”。〔4〕

  其次,在全球治理的方式和手段上,以法治方式构建具有广泛包容性、全球公益价值优先的国际问题解决机制早已成为普遍的共识。理想的全球治理模式中,公共行动并不是来源于某个权力对于个体的绝对支配,而是多元主体在法治框架内的自主、平等的交互。全球治理不应是披着“治理”外衣的经济自由主义,而是为世界提供管理共同事务的舞台,这个舞台可以引入灵活的问题解决机制,使得多种理性与合法性并存。法律的重要功能在于调节治理的过程,“但不预先判断结果”。〔5〕决策程序民主平等、法律机制灵活多样是治理公平正义的法治基础。要实现全球治理的法治,就需要扩大传统立法机制的主体范围,促进国际法创制过程的民主性和多元化。〔6〕

  最后,在治理机构的建设方面,全球治理更加重视超国家中心治理——联合国治理的功能发挥。自2010年以来,随着国际上民粹主义和逆全球化思潮的沉渣泛起,单边主义、集团化对抗引发的国际冲突频繁发生,俄乌冲突更是暴露了北约集团包揽区域问题并力图将集团力量发展为全球治理中心的野心。然而,除了联合国之外,目前的国际组织及任何军事集团都不具备全面承担公共议题、推动全球治理转型的法理地位和现实能力。传统的G7/G8成员国无法改变大国支配的天然情结,在如何处理好与新兴发展中国家的关系、如何解决全球性金融危机、恐怖主义威胁等诸多问题上步履维艰。〔7〕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地区开发银行等则无权涉足政治问题。“事实上,它们的身份明确不允许他们这样做。”〔8〕除联合国之外,无法再寻求一个在全球政治、安全等多领域都能发挥治理作用且具有广泛认同和权威性的超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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