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媒:不合时宜的陆配限制理应松绑 | |
http://www.CRNTT.com 2008-10-08 10:18:52 |
中评社香港10月8日讯/台湾《工商时报》发表社论,认为“不合时宜的陆配限制理应松绑”:
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律对于大陆配偶在台工作,给予远较其他国籍配偶更为严苛的限制条件。具体来讲,就是要满六年才有工作权。这样一个明显不合情也不合理的歧视性规定,最近总算有松绑的迹象,“行政院劳委会”于日前完成评估报告,有意放宽大陆配偶来台依亲期的工作限制,而“陆委会”也正面回应,表示已着手修法准备,分别与“内政部”、“劳委会”研商中。 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就业服务法”等相关规定,大陆配偶想要取得台湾身分证以及在台湾工作,首先需先经历两年的“团聚期”,即陆配可申请来台生活,但每次停留不得逾六个月,且这段期间内禁止在台工作。 其次在结婚满两年或已生产子女者,则可申请在台依亲居留。不过,在这为期四年的所谓“依亲期”内,只有符合规定的八种对象,才能申请工作许可。换言之,在正常状况下,和台湾人结婚的大陆配偶,在前六年的考验期内,基本上是不容许在台工作的,至于陆配要正式入籍取得身分证,则必须要再等两年,也就是要历经长达八年的等待,才可能被接纳,享有与一般人无异的国民待遇。 检视这么一个繁复甚至苛刻的法条规定,虽然当初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防堵出现“假结婚、真工作”的情况。但是姑不论现在的政府名义上仍视对岸的人民为“中华民国”大陆地区的居民,因此对“一国两区”下的另一区居民予以这么严苛的限制,显然是大有商榷余地。当然也别拿美国为例,无条件给予与美国公民结婚的外籍配偶立即的居留身分与工作权。单是与台湾对待来自东南亚国家外籍配偶的工作权的规定相比,陆配的地位、待遇已明显落居下风。而如果撇开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规范,单是站在两岸同为WTO会员国,台湾配偶在大陆的工作权并未受到限制,反而是陆配在台未能享有对等的国民待遇,台湾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宜性的确是要受到更大的质疑。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合理解释现行法规之所以有此歧视性的规定,乃是源于立法之际的时空情境。的确,在两岸条例订定之初,两岸的基本情势是我方经济发达、社会富饶,相对于大陆改革开放未久,台湾对于大陆人民可以说是产生了致命的吸引力。不少大陆人就是想方设法要到金钱淹脚目的台湾淘金,包括志愿充当渔工,包括偷渡来台非法打工,当然也包括经由合法的婚姻管道来台。因此,在开放之初,“假结婚,真工作”的情形的确是存在的。政府主管立法规范,在那种时空情境下,也不能说错。 问题出在两岸经过逾二十年的交流互动,两岸情势基本上已经出现此消彼长的现象。一方面,陆配“假结婚,真工作”的情形在主管机关执行面谈机制后一定程度已经过滤防堵假结婚案件的渗入,另方面实务上由于大陆近年来经济发展快速,工作机会大增,需要经由假结婚手段来台湾找工作的诱因相对降低。而在这种情势消长下,继续坚持这种对陆配歧视性的规定,就会被质疑规定的本质与背后蕴含了对大陆人民根本性的歧视了。 当然,还是有人会担心,一旦将陆配来台工作的六年条款松绑,等于让本已紧张的台湾就业市场形势更为吃紧,会不会因而抢走在地人的就业机会。这样的顾虑当然不能说杞人忧天,但是看问题还是应回归基本面,如果认定现行歧视性的规定既不合情、合理与合时宜,则怎么能坐视这种有争议性的法令持绩存在?更何况,放宽陆配的工作限制,直接有助于改善陆配家庭的经济情况,长远来看在台湾老年化社会加剧的规实下,陆配又何尝不可扮演填补人力空缺的生力军。至少这些陆配,身为台湾之子的母亲,对这块土地的认同、融和自然胜过外劳、外配。善良的台湾人为什么要如此的拒大陆配偶于千里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