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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乃和平协议基础 两岸合中国兴

http://www.CRNTT.com   2009-07-19 00:15:04  


张亚中(左二)的文章激发两岸学者思辨
  中评社香港7月19日电/旅居加拿大的台湾学者牛震在《中国评论》月刊七月号上登出文章《“中国”是两岸和平协议的基础——与大陆学者一同讨论两岸和平协议问题》。文章认为:“无论从历史、法律、政治现实来说,‘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是曾闹分家的兄弟,绝不是父子关系,都承认‘中国’是自己的母亲。兄弟闹分家是过去的事。摆在面前的,则是两岸都是母亲中国的命运共同体,两岸合则中国兴。 试问台北和北京选择合还是分? 要合就要携手共同为母亲中国崛起共同努力,共用强国的荣耀和福祉。”文章内容如下:

  自中国评论月刊131期刊载张亚中教授的“两岸和平发展基础协议刍议”一文后,几乎每期都有讨论两岸和平协议相关文章,此足证明两岸学者都有一共同愿望对两岸政府提出建言,期盼台湾早日放弃独立促成国家统一。对中国评论136期(四月号)沈卫平先生大文《两岸和平协议刍议》所提五大论点,笔者愿秉持客观立场与沈先生及大陆学者一同讨论。

  两岸签和平协议无疑是一政治议题,讨论两岸政治议题必须逃脱政治主观观点,实事求是地就两岸现状及国际法规范来讨论。针对沈先生大文所论述五项论点议题,笔者提以下几点讨论意见。

   一个中国的定义 

  一个中国包括台湾和大陆即张亚中教授所定义的“整个中国”,其名称“中国”,所代表的是中国主权。“中国”已在联合国正式使用此一国名,是世界各国所承认的代表中国主权的国家名称。中国是代表全体中国人的国名,在国内法及国际法普遍认同和承认。以台海现状,谈两岸关系,必须理清“国家主权”与“政府治权”是完全不同的关系层次;当前两岸现状依大陆反分裂国家法第三条“台湾问题是内战遗留的问题”;台湾于1991年宣布终止“动员戡乱时期”,即意味内战结束,因而两岸是国家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交战团体(中华民国)关系,国家主权并未分裂,而只是两个政府分治。若谈“统一”乃是将来治权统一,不存在主权统一问题。依此意义解读,中国(整个中国)即不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亦不等于“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是中国主权之下其所统治地区两个法人代表,在国内法是法律平等定位,两岸所谈和平协议亦就是谈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是中国主权下属分治的两个政府,两者相加才等于中国,是世界上部分国家对中国政府承认的事实。如美国、日本迄今“没有承认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参见中美上海公报及中日联合声明)。根据两岸客观现状定义,两岸签和平协议,应该用两个分治地区法人代表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正式名称签署。在法理上不会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但是一个国家两个政府,在国际没有两个中国问题。 

  依国际法一个国家对外只能以一个国家国际法主体政府代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代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统辖中国99.7%领土和98.2%的中国人口,中国是中国国际法主体,对外代表中国没有疑义。至于“中华民国” 对外外交,应由北京和台北协商以一个中国原则在国际法规范内适当安排。上述两岸关系定位,北京应承认“中华民国”存在现实,在此基础上两岸签和平协议。

  过去两岸一直是零和的争政权斗争,相互否定。但是2005 年5月国共两党在北京签署“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后,即表示两岸不再为争政权武装斗争,进而两岸合作和平发展。 国民党与“中华民国”是一体两面,中共既然承认国民党在台湾存在,亦应承认“中华民国”的存在;再者,“中华民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主张两岸为一个中国,乃是两部宪法唯一重迭部分; 台湾六十年来一直依宪法坚持两岸一中,是阻止台独的有效法律,中共既然要与国民党携手一同反台独,,又有什么理由对“中华民国”不予承认?2005年4月胡锦涛总书记对记者说,“自1949年以来,尽管两岸尚未统一,但台湾与大陆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这就是两岸现状。这不仅是我们的立场,亦是台湾现有规定和文件 。”解读这段话,咸认中共对“中华民国”承认的暗示。当两岸进入政治谈判,是北京应正式承认“中华民国”在台湾存在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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