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实名举报 切不可漠视匿名 | |
http://www.CRNTT.com 2009-09-07 11:11:34 |
没有考证过是从何时起,我们的纪检监察部门在对待举报问题上,在政策上是鼓励实名举报的,在具体操作上常常是只受理实名举报。例如,组织部门在进行干部的任前公示时,就通常要求“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要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这样的要求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不受理匿名举报,但这样的要求和具体做法在客观上设置了实名举报的高门槛。 在许多情况下,纪检监察部门不仅要求实名举报,还要求线索具体、可核查,仅仅提供“蛛丝马迹”是不行的。我们知道,搜集犯罪证据,搞清楚整个案件的犯罪事实,即使对于拥有执法权力的司法机关来说,也常常是非常困难的,需要花费很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对于进行举报的个人,其困难可想而知。 举报人为什么要匿名举报呢?一个原因是举报人对自己所掌握的有限的线索没有能力去核实查证。比如,举报人常常只能够观察到一些表面的现象,如某些人的豪宅和名车明显与合法收入不符,但凭借个人的力量又无法去调查取证,因此希望纪检监察机关能够介入调查。更主要的原因是举报人担心遭到打击报复。 笔者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应该欢迎群众进行举报,而不必强调是否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例如,国家安全机关对于举报间谍特务就不那么强调是不是实名举报,即使线索不具体也要认真核查。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安全部门时刻保持着警惕的态度,密切地注视着破坏国家安全的各种蛛丝马迹,绝对不准备保护什么间谍特务,这些人是国家的敌人。与间谍特务不同的是,贪污腐败的蔓延,使问题官员成为一个利益集团。这二者的不同也体现在对匿名举报还是实名举报这类举报方式的关注与否上。 对问题官员实名举报的鼓励,在操作上必然表现为对匿名举报的漠视。我认为如果在具体操作上只受理实名举报的话,很可能减少举报的数量,这在客观上降低了问题官员出事的风险系数。 当然,实名举报在理论上具有许多优点,如纪检监察部门可以直接与举报人取得联系,进行调查取证,以尽快查清事实,从而少走弯路,降低办案成本。还有利于纪检监察部门向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便于对有功的举报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还便于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和制止针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的发生。也有利于对诬告和陷害他人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防止少数人利用人民来信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依据至少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这仅仅是理论上的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客观事实,二是这只是刻意地强调了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同时又刻意地回避了问题的另外一个方面,那就是实名举报给举报人所带来的巨大风险。例如,现在我们还基本没有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证人和举报人保护制度,举报人在“身份暴露”以后,通常不仅得不到有力的保护,反而通常是处境艰难,丢掉饭碗,遭受牢狱之灾,甚至为此丢了性命。 有的人担心如果对于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不予以区别,不抑制匿名举报和鼓励实名举报的话,会形成官员人人自危的局面。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正如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存在,并不会造成人人自危一样,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叫门。况且纪检监察部门也不会不辨真伪,不明是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