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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做好事“被赔偿”是道德的败诉

http://www.CRNTT.com   2010-01-09 09:21:39  


 
  二七区法院的盲目判决只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使好人不再敢做好事。试想,作为社会最后保障的法律都感情用事,而不是依靠科学的依据和证据来说话,这怎么能不让社会道德彻底崩溃呢?二七区法院的判决,只会使道德成为最终的牺牲品,人人自危。(作者:刘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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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越来越多的助人为乐遭遇碰瓷 (湖北荆楚网;2010年01月09日)

  近日,据《郑州晚报》报道,2008年8月21日下午15时,郑州某大学学生李凯强骑电动车自郑州市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医立交桥转盘时,与骑自行车的宋老太太发生纠纷,原因是李凯强认为自己纯粹是助人为乐,看见老太太摔倒了想扶她一把,而宋老太太却一口咬定,是李凯强把自己撞倒,此事后来不了了之。但是,一年后,正信心满满准备考公务员的李凯强收到了法院的一纸传票,宋老太太就此事将他告上法庭。 

  此新闻中反覆出现“碰瓷”一词,由于,笔者对北方方言不是很了解,特意查阅了一下这个词的意思,原来碰瓷是北京方言,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资料中还特意举出“故意与机动车辆相撞,骗取赔偿”的例子,与此条新闻不谋而合。 

  李凯强在采访初期问记者一个问题:路上有老人摔倒你敢扶吗?记者说,肯定会。但是,李凯强却摇头。相信,他的回答让很多人都哑然,但是,笔者理解他的心情,“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大多数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都会变得小心翼翼,力求在遭受社会阴暗的时候保护自己。而李凯强父亲那句“好事该做还要做,但一定要看场合,如果很多人在场,可以做;如果就两个人在现场,那这个事就不要做了”的教导,在现代这个时代来说,的确很受用,但让笔者觉得心寒,从什么时候开始,助人为乐需要在一定的场合一定的人群中才能进行?

  当然,仅凭新闻报道的描述,公众也无法判断谁是谁非,但是,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无法查证事故责任是其中的哪一方,那按照公平原则,双方各承担50%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的判决,让笔者很不解。且不说此事故有可能完全跟李凯强毫无关系,他有可能是凭白无故背上近8万的官司赔偿,笔者想质问的是,这场交通事故真的是“无法查证”吗?在李凯强的回忆中,当初不是也有很多目击证人吗?担任该案的法官说,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老人是碰瓷,李凯强是被冤枉的。既然无法判决,完全可以待找到目击证人和新的证据下,再判决不迟。或者说,既然“无法查证”,那同样也可以判李凯强无责任。为何法院仅仅采纳老太太的伤情鉴定结果就匆匆做出判决了? 

  “根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推理,彭宇送徐老太上医院的行为纯属做贼心虚。”正如同2006年“南京彭宇案”一样,如果法院判决只是根据推理,把彭宇有可能是助人为乐的行为描述为“做贼心虚”的话,那么,我们这个时候,就已经是一个完全道德沦陷的时代了,因为,没有法官相信谁会去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而助人为乐如果更多的是遭遇到公众的质疑、遭遇到不法分子的“碰瓷”,一种美好品德也将会丧失在这个时代。(作者:锦鲤浮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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