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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生:法治社会无“灰色收入”一说

http://www.CRNTT.com   2010-10-21 10:50:37  


 
  阳光收入也未必是合法收入

  那么,被怀疑为非法收入但又没有确凿证据的是否可以称为灰色收入呢?其实也不然。法治的精神从来就是以事实为依据,绝不以猜疑分类。如证券市场上的收益,如无证据是属于内部交易或操纵市场所得,由于是公开交易、照章纳税,因而既非灰色,也非隐形,属于阳光收入。但若查明为内部交易所得,则为违法犯罪所得。由此可见,不仅隐性收入即偷逃税的收入是违法的,阳光收入即依法纳税的公开收入,未必就都是合法收入,因为它可能触犯了其它法律规定而成为非法所得。

  “灰色收入”概念背后的法治缺失

  阳光即公开收入已经进入了国民收入的总体统计,因此,即便其中有违法犯罪的部分,也与隐性收入无关,无碍国民收入的统计。这样说来,是否所有隐性收入都被国民收入统计遗漏呢?其实也未必。

  我们看居民之间的交易和交换,如行贿人给公务人员或其它职务人员的贿款。由于受益人肯定不会作纳税申报,因而都是隐性收入。但这些都只改变居民内部的收入再分配,并不影响居民部门收入的总量,因而并不影响国民收入总量统计。因此,从技术上说,个人之间的权钱交易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国民收入统计的遗漏。反之,倒是居民之间的劳务交易,如户主给保姆、月嫂等工资,家长给代课老师薪酬等等,如公开申报,则既需纳税又会增加GDP的计量,但经济学家一般会看淡和忽略这种统计差异。经济学教科书上典型的“调侃”会告诉你,家长给孩子辅导,不算GDP,但邻居之间互相雇佣对方的家长来教自己的孩子并按劳付酬,只要依法申报,就创造GDP了。居民之间的劳务交易在我国由于很少申报,所以大体都是隐形收入,被国民收入统计遗漏。但这类交易,一般是较富的人雇佣较穷的人,是财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所以说并非所有隐形收入都加大了贫富差距。同样的道理,若把隐形收入都看成是居民收入部门及国民收入统计的遗漏,就会高估居民部门收入占GDP的比重,同时也会高估我们今天真实的GDP总量。

  应当指出,个人与企业等各类法人单位之间发生的隐形收入确实会导致居民部门和GDP统计的遗漏,并通常会大大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隐性收入是研究收入分配问题不可回避的内容。隐性收入的复杂性在于,它肯定都是不合法的,但未必都是完全不合理的。如中、高端劳动报酬很多采取了隐性收入的形式,这肯定是违法的。但这里显然包含了为了逃避我国对劳动报酬的高税率和高交费率的因素。因此正确的提法不是去规范定义不清的所谓灰色收入,而是通过合理的制度设置和创新,去大大压缩隐性收入的内容和空间,这样使最后仅剩的黑色收入无处遁形。

  应当指出,否定灰色收入的概念并不是说我们的法律法规已经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而是意在说明,相对于法律条文的移植和完善,法治观念在中国社会的生根和确立是一个更为艰巨的挑战。记得二十多年前,我还在英国牛津大学读书的时候,领了二位大学的老师来华做调研。临行前他们分别拿出一个单子,上面记载着在调研期间累计领到的几百元人民币的调研补贴,很客气地要我这个学生在这单子上签字,以便回去后申报纳税,当时我还觉得好生奇怪。由此可见,隐形收入在今天的普遍性和灰色收入概念的流行,实际上反映了无论在官方还是民间,中国法治精神的培育和法治文化的形成,都还需要艰苦的努力和相当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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