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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别谈感情,伤法治

http://www.CRNTT.com   2010-11-23 11:21:57  


婚姻是“最小的合伙制股份公司”。
  中评社北京11月23日讯/近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该解释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重视契约精神,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但其实在法律范畴下,探讨婚姻关系不应该依靠感情。按传统思维一切问题都用感情去分析和解决,行不通。

  ※《婚姻法》既是结婚法,也是离婚法

  《婚姻法》既不负责延续婚姻,也不该保证婚姻之甜蜜

  关于婚姻,历来有着不同角度的描述和定义,浪漫者称之为爱情的结晶,悲观者称之为爱情的坟墓,淳朴的百姓称之为“搭帮过日子”,经济学家称其为“最小的合伙制股份公司”。而在所有描述之中,唯有最后一种具有法律的严谨,也唯有在这个剔除了任何浪漫色彩的属性上,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也就是说,《婚姻法》既不负责爱情在婚姻中延续,也不能保证婚姻生活之甜蜜,法律唯一能做的,是为婚姻双方婚后的“经营”行为,确立一个格式化的最低章程,在这个章程约束之下,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但最低限度的保障。

  财产可以分清了,但离婚的成本并没有下降

  但此次对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之所以会造成如此之大的争论,还是在于解释涉及到了“小三”、“房子”等具体问题。有网友指出新修订的《婚姻法》像是一部“离婚法”:“房子要分清楚、债务要算清楚,就连养老金都要想到。太伤感情了。”有舆论指出,在司法解释将离婚的问题规定得如此清楚之后,离婚将变得更加容易,会推高离婚率。

  事实上,这样的观点完全不成立。首先司法解释要解决的问题是目前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而司法实践中关于婚姻家庭的问题,90%都是离婚问题,所以司法解释是有针对性的,而并非大家所理解的是在宣扬离婚。其次离婚所付出的感情成本应该是所有案件类型中最高的。因为即使法律将离婚事项规定得一清二楚,但这并有减少离婚的感情成本。老百姓不会因为财产可以分清了,就去离婚,这跟《破产法》并不会推高破产率是一个道理。高离婚率是整个社会的问题,与法律条文规定的多少无关。

  美国将“婚姻法”定名为《结婚离婚法》

  离婚问题在现代以前一直就是各个文化和制度的争论焦点。例如在圣经中耶稣曾说:“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以分开。”并且,天主教会根本不承认离婚。直到新教的出现才认为婚姻并非圣礼,而应当受到理性的支配,婚姻世俗化、离婚权得到承认。1970年美国颁布的“婚姻法”直接将名称定为《结婚离婚法》,将离婚二字凸显,最大程度的避免了“婚姻法”演变为“结婚法”。

  而在中国,1950年的社会主义《婚姻法》对离婚只有程序性的规定而没有实体性规定,对于如何判决离婚没有明确规定。如有人提出,坚持离婚必须有正当理由为原则,即理由正当准予离婚,理由不正当不准离婚。如被包办的人提出离婚,应该给予批准;有喜新厌旧的人提出离婚,则不予支持。所以对于离婚权的忽视甚至蔑视,是有一定基础的,并且从此次司法解释出台后舆论的哗然也能看出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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