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焦点专题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局长撞死5人,公款何必火速买单?

http://www.CRNTT.com   2010-12-09 14:22:34  


 
  但洛宁当局忘了一点,用公款为曾经的邮政局长而今的犯罪嫌疑人谷青阳买单,虽然平息了死者家属的情绪,但触发了更大范围内的民愤,造成了更大程度的社会震荡,反而将洛宁当局置于一个非常不利的地位,遭受舆论的炮轰。不信,请看该新闻后面的网友跟帖吧。现在暂不知洛宁当局怎样对公款买单作出解释,不过,我倒是希望洛宁当局能从中汲取一点教训,即无视公平正义,违背纳税人的意志,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中央指示精神的维稳措施,只会越“维”越乱。(浙江在线 作者:王学进 2010年12月09日08:19)

长撞死5人不能一赔了之

  看到无辜的人死去,总是令人难过的。难过之余听到赔偿的消息,总算是能带来些许安慰的。生命无价,但既然已经逝去,对于生者而言,这赔偿数额越高,一般来说,可能也就越接近于正义。但为了不使这基于赔偿的补偿正义在此蒙羞,有一些事实不得不辨清。 

  这两天媒体热传的河南某县邮政局长谷青阳撞死五少年案的最新报道称,每位死者家属可得23万元赔款,双方已经签字。由于没有公布赔款计算方法,家属不知是否合理。我想说的是,用一条鲜活的生命换23万元人民币,即使没有当下剧烈的通货膨胀,也是无论如何都与合理沾不上边的。只能说,是否符合先行法律规定。如果根据现行法规计算,即为青少年死者家属能获得的赔偿也就是来自这么几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当地农村平均收入X20)+精神赔偿金。根据实际办案经验,三项加起来不会超过20万。因此,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双方协商的赔偿数额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这仅仅是说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该案中,无论是从赔偿主体,还是从赔偿方案的实施方面,都有一些需要辨析的地方。 

  首先,根据报道,赔偿协议书的甲方是洛宁县邮政局。我们知道,虽然撞人的是该邮政局局长,但是该局长当晚是在邻县和4名女性原下属吃饭喝酒,且一直喝到深夜,(根据发生车祸时间为23时30分许,估计喝酒到22点前后)显然不是在办公事。既不是在办公时间内或上下班途中,也不是在办公场所内,且又不是为办公事,完完全全是在私人时间私人空间处理私人事件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肇事,赔偿主体应该是作为个人的谷青阳,而不应该是邮政局局长身份,更不该是邮政局。而从报道来看,真正谈砍赔偿价款并拨款的是县政府。 

  也许我们可以从最善意的地方去推测该地政府在此次事件中的行为,比如,该地区已经建立了交通事故赔偿垫付制度,并设立了专项基金,先由专项基金拨款救治伤者赔偿死者家属,然后由政府部门向责任人追偿用以补充该专项基金。如果该地真有如此善政,那真是值得称赞的,应该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向全国推广。或者,该地尚没有建立这种制度,但已经酝酿类似政策,正好谷青阳撞人事件发生,那也可以从此事开始实施,但应该公开以促公正。再退而求其次,该地区并无上述制度、政策,但为了当下和谐大局计,当地政府特事特办,由政府财政先行垫付,先安抚好受害者家属。死者长已矣,对于死者家属的赔偿,再多也是不为过的。(更何况并不多)但是,最终这笔费用由谁来承担,却是必须要公示的。这种必须性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首先,从政府权力的界限来说,公费都是来自于纳税人,政府使用任何经费都必须是出于公益,而不能是替私人埋单,否则即和贪污无实质区别。其次,从损害行为和责任承担的角度来看,谷青阳个人行为导致的损害,应由其个人财产来承担,否则即为不正义。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