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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会医院将活婴当死婴的四重追问

http://www.CRNTT.com   2011-11-06 09:35:36  


 
根本问题:医疗机构的伪市场化与真行政化 
 
  以往很多专题都分析过医患纠纷的原因,这其中有沟通、制度、管理、职业责任等多方面的问题。而事实上,患者很痛苦,越演越烈的医患纠纷也让许多医生没有了安全感。医患纠纷各国都有,中国却特别多,并逐年上升,《新京报》数据称,2010年对全国114家医院调查结果显示,平均每家医院每年发生医疗纠纷22起。到底根源在哪里?
 
  长期不健全的法律法规反而恶化矛盾

  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简称为《办法》)实施,因为存在“老子鉴定儿子”、赔偿金额过低等弊端,一直饱受诟病。部分法院也看到问题所在,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屡屡突破,通过引用民法通则相关条款,给予患方更多的救济。然而,法院的做法引起卫生界的强烈不满。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简称为《条例》)实施,原来的《办法》作废。但是新条例在一些关键的方面更退步。其一,患方遇到鉴定不公也告不了鉴定方。在《办法》实施的年代,由于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不公,患者经常把卫生局告上法庭。由于《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主体是医学会,患者再也无法状告卫生局。事实上,即便状告了医学会,医学会同样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医疗事故鉴定中,通常认为应对鉴定报告负责的是鉴定专家而不是医学会。但鉴定专家一不在鉴定报告上签名,二不出庭接受质询,患者想告也不知告谁。其二,医疗事故罪更形同虚设了。《条例》较之于《办法》的另一重要变化,是取消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的划分。此前,如果构成责任事故,则可以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当事医务人员可能被以“医疗事故罪”判刑。最高人民法院原法医处处长何颂跃用“去刑事化”概括《条例》带来的一大变化。据他介绍,自从《条例》实施以来,医务人员因“医疗事故罪”被判刑者大大减少。

  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胡志强说,实践证明,医疗事故条例是一部失败的法规,它的立法初衷是缓解医患冲突,但结果却是加剧了医患矛盾,医方和患方均成为受害者。

  去年,一部崭新的法律——《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然而,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没有废除,在实践中,法院还是很难绕开这部条例,混乱很大程度上依然继续。
 
  伪市场化医改是主因

  到底这部“恶法”是怎么来的?长期研究医患纠纷的律师宋中清指出,“我国采取了既不同于发展中国家,又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市场化”医改国策,减少了国家对医疗的保障性投入,让医方从病人身上赚钱。”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项调查数据指出,中国医疗卫生投入占GDP的比值约为4.6%,不仅远低于主要发达国家8%以上的比例,也低于很多中低收入国家。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偏向医方的医疗事故鉴定体系的成立就不足为奇。

  之前许多人把医患纠纷归结于医改后,市场化的医方见利忘义,真的是这样吗?

  周其仁教授曾经提到,“2005年全国卫生总费用(即“全国当年用于医疗保健服务所消耗的资金总量”)比1978年增长了77倍;其中,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增加了197倍。国人大把花钱于医卫服务,居然就没有刺激供给面资源动员的相应增长。”这当然是因为管制,所以,“这算哪门子的市场化”?

  长期研究医疗问题的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顾昕指出,其一,政府希望医疗机构维持“低价运行”,对医疗服务价格施加管制,规定医疗机构药品出售的利润率为15%,医疗机构为了提成,就用贵药、多用药;其二,卫生部门管制医生的编制、医院的财务等,医疗机构雇不来人,效率也不能提高;其三,公立医院缺乏服务意识,主要是因为医疗资源供给不足,医疗花的钱非常多,这说明需求上去了,但是现在供给跟不上,包括医疗机构数量和床位,医务人员人数就更不用说,医生不够,护士不够,药剂师也不够。资源不够就会供不应求,当处于卖方市场的时候,服务自然好不到哪里去;其四,国家放开医院经营的商业化,民营医院却没有和公立医院同等的地位(比如大部分民营医院都不在医保指定医院,税收政策上也很吃亏),所以公立医院有定价权,无需激烈竞争,可以店大欺客。

  要想解决尖锐的医患矛盾,用市场化代替行政化是关键。而医患纠纷目前的解决机制又是另一个行政化的标志。这里有的是行政权力的手,而不是司法的天平。

  无论如何,发生在佛山南海区的这次事故都显示了职业责任的匮乏,责任二字,是对一份工作的基本要求。而要承担这份责任的不止那几名被停职的医护人员,还有医院管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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