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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弘毅:宪政主义在台湾与香港的实践

http://www.CRNTT.com   2012-02-26 08:50:17  


陈弘毅,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前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中评社北京2月26日讯/南方网日前登载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前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的文章“宪政主义在台湾与香港的实践”,内容如下:

  宪政主义是一种规范性思想,它的规范的内容就是人类社会应该怎样去组织国家和政治生活。宪政主义的精髓是用宪法和法律来规范政府的产生、更替以及权力的行使,以此防止人权受到政权的侵害,确保政权的行使符合人们的利益。宪政主义不只是一个很伟大的,但是很遥远的理想。因为在现代世界我们可以看到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成功地把宪政主义付诸实践。相对于非宪政主义的国家来说,宪政可以说是一种道德上的善。从非宪政主义到宪政主义的过渡,是人类文明的表现。 

  宪政主义可以分为八个层次。第一就是法治原则,就是政府的行为要受到某些基本法律的限制;第二就是宪法的凌驾性,就是宪法要高于一般的法律,修改宪法会比修改一般的法律严谨,宪法要规定政府的组织形态;第三法律一定要符合某些标准,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就是在法律上人人平等,法律要清晰明确,法律制定以后一定要公开公布,要有不追溯以往的原则,法律应该有稳定性,并且公正无私;第四三权分立司法独立,这个也是宪政主义的一个元素;第五保障人权;第六司法审查的制度,包括违宪审查,法律是否违反宪法;第七就是民主,就是某些重要的政府职位,必须由民选产生;第八就是要更完备的民主法治体制,总统应该利用普选来产生。把宪政主义分为八个方面,就可以更好地去分析评价是否符合宪政主义的要求、标准。 

  为了到达宪政主义的目标,宪政主义采用的方法主要是两种,第一,法律上的设置,第二政治体制上的设置,两种方法同时使用就产生了现代的宪政主义政体。法律上的设置主要是根据法治原则,包括司法独立原则来进行,政治体制上的设置主要包括权力分立、相互制衡原则来设置。同时使用这两种设置就可以确保人权得到尊重、保障。这就是宪政主义的基本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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