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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下决心推进收入分配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12-06-13 08:10:49  


 
  (二)进一步改进完善相关税收制度

  一是改进完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强化对非劳动收入征收个税,比如研究提高创业板股票等套现征税税率,因其相当部分为以个人知识产权等折合股份,是技术要素,与管理要素类同,可考虑按企业高管股票期权套现视同薪酬所得相应税率征税;又如要研究防止某些地方对个人套现股票给予奖励等避税办法;还需择机研究适当提高个人财产收益的纳税税率,比如由20%提高到30%。

  二是研究建立房产税,先从流转环节征税起步,即对房产交易征收房产交易税,确定起征基数,防止交易人通过阴阳合同逃税;然后再择机研究对房产持有征税,可考虑采取见房收税、见人退税的做法,即对所有城镇居民用房都按所持有房屋(以房契为依据)的面积征税,税额不必高,然后对居民(包括外来常住人员)统一按本地人均居住面积退税。

  三是研究资本利得税问题,对投资分红收益和股市投资收益征税。其中,对股市投资征税可考虑采取以下办法,即对投资者在资金账户上累计提取的资金大于累计投入的资金,其差额即可视为资本利得的实现,可按投资期限的长短课税,具体实施时间可视情况再定。

  四是具备条件时可研究企业所得与企业主个人所得要否区分征税。至于遗产税、赠与税则可考虑暂缓实行,因为涉及面广,而中国刚形成富一代到富二代,大富翁还不够多,且需要鼓励其继续投资扩大再生产,可延后一些再研究决定。

  (三)抓好相关税收征管,防止大额度逃税、漏税

  关键是要抓好以上几税的征收,防止大额度逃税、漏税,防止其他程度的“跑、冒、滴、漏”。为此,要进一步健全对个人金融资产、房产等信息的掌握,明确征税重点对象,强化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的管理,把依法该征收的高收入者的非劳动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到位,同时继续抓好征收高收入者薪酬等的个税,有力调节收入差距。

  健全国有企业资产收益分享机制

  文章认为,国有企业具有全民所有性质,主要从事关系国计民生或私人企业不愿或不能从事的公益性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资产收益虽然归企业法人所直接占有,但其终极所有权属于全民。因此,国有企业资产收益必须由人民所共享,在首先保证用于人民的基础上,再考虑如何合理划分其中应该划归国企自己使用的额度。

  (一)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资产收益分享机制

  国有企业资产收益包括税后净利润、国有资产出售收益、国有股权出让收益和对外投资收益等。税后净利润的多少则与成本控制有紧密关系,因此,要建立健全国企资产收益分享机制。

  首先要控制国企成本,不允许乱摊成本,包括薪酬福利、职务消费等多项,要有严格的监管制度,防止恢复国企税后利润上缴后,其额度较多甚至大幅度下降。其次,要合理确定国企资产收益分享的比例,应大幅度提高上缴的比例,由现在的15%、10%、5%提高到50%以上的档次。具体档次可以根据国企生产经营情况区别确定。第三,要明确上缴收益的使用方向,一是用于补充社保基金;二是用于其他公共事业,直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至如弥补企业国有资本、改革成本可由财政另行安排或在上缴利润先行保证民生支出后所剩余的部分中划拨,防止现在名义上上缴利润,实际上仍由国企自行安排使用或基本归己使用的偏差。

  (二)国企资本收益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的关系

  二者既有区别更有联系。一是国企作为独立法人可以编制国企资本经营预算,但应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大盘子之中,作为公共预算的分账,由财政部门向各级人大常委会做总汇报。二是财政部门有权监督国资委组织国企编制资本经营预算,应明确监督的可行方式,同时进一步明确国资委如何有效指导组织国企编制资本经营预算。三是要改进完善现行有关预算编制办法,建立国企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的连接通道,把应上缴的税后利润能够顺利地纳入到公共财政预算之中去。四是加强人大常委会对公共财政预算和国企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使用的监督,切实保证国企资本收益分享机制能够得到有效落实,惠及全体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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