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 |
盗车杀婴案判赔太少折射司法悖论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30 11:11:45 |
■ 盗车杀婴案判赔太少折射司法悖论 不到2万元的赔偿确实太少,但却是依法判定的。新刑诉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依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只能是故意杀害婴儿部分应如何赔偿。 对于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犯罪,其赔偿物质损失的范围如何,法律未作细致规定。按最新司法解释,也仅限于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而本案中的婴儿乃当场被杀害,不存在医疗和残疾方面的费用,剩下的也就是丧葬费而已。 当然,司法实践也有例外判决。2007年的清华大学退休教授夫妇眼见13岁的女儿被公交车售票员掐死一案,附带民事部分即判了75万元的赔偿,其中含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该案虽有“法外开恩”之嫌,但社会效果却非常之好。 属于民事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另一方面,刑事司法解释又明确,“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而造成了这样一种悖论,不构成犯罪的生命健康侵权,应给予精神赔偿,而造成更大精神损害、成立犯罪的生命健康侵权,反而不支持精神赔偿。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附带民事诉讼具有附合性,除了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还应当适用民事法律。不能因为是附带民事诉讼,而剥夺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因为历史的原因,精神损害赔偿没有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对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应该更加完善充分。 实际情况是,犯罪行为引发、间接造成人身伤亡,如果不能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分子已经判刑入狱,受害方就索赔无门。刑事被告人多数打心底里存有打了不罚的思想,破罐子破摔,认为判刑就不再赔偿。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的家人、亲属往往伸出援助之手,抱着减刑轻处的希望,期望以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的方式得到其谅解,最终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实践,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这也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所在。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与此截然相反,使得受害方打官司难,执行更难,即使历经艰难也可能只得到一纸空文。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