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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征税:实际行动早于立法调研

http://www.CRNTT.com   2013-06-06 11:06:33  


 

  ■ 世界惯例是豁免个体小网店税款

  ①全世界对电子商务课税通行“税收中性原则”:尽可能不给纳税人带来额外损失;征税应避免对网上贸易发生干扰

  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电子商务课税至少存在一点共识,那就是“税收中性原则”:一是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征税应避免对网上贸易发生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在1996年美国财政部发表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1997年欧洲委员会颁布的《面对电子商务欧洲的首选税收政策》报告、1998年的经合组织“电子商务专题会议”都提到“税收中性原则”这一点。

  ②日本年收益不足100万日元(6.8万人民币)的网店不必报税,美国新法案规定跨州交易产生的年销售额低于100万美金的网店豁免销售税。

  而为了避免雁过拔毛式的增值税、消费税则干扰电商市场,世界通行的规则是豁免个人运营的小规模网店的税款。根据日本的《特商取引法》,网络经营需要缴税。但日本的法律规定,若是以自己家为经营单位,那么家庭大部分开支可以计入经营成本,抵扣应税额。一般,如果年经营收入不足100万日元(6.8万人民币),是不足以应付家庭日常开支的,因此不用缴税。所以日本只有年收益超过100万日元的网店才需要自行报税。

  在美国,电商、网店在税法上被归属于零售业,零售税在美国又属于地方税种,所以各州间为了争取税源基本上都力求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因此美国高等法院曾作出判决:凡是网上商店实体不在某个州,并且与消费者通过网上订购发生业务往来的,那么该州不得对该网商征收消费税。但2013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市场公平法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允许美国各州政府在简化各自纳税法规前提下,对网络电商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尽管如此,《市场公平法案》还是必须对规模较小的企业进行豁免。如果一个零售商,其前一年跨州交易产生的年销售额低于100万美金,那么可以申请豁免销售税。

  □ 结 语

  税收不应该细化到无孔不入。否则这会使市场个体的自发交易变得更加困难,窒息这个市场的活力。

  (来源:网易新闻评论《另一面》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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