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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低无罪判决率不应成政绩追求

http://www.CRNTT.com   2014-03-13 11:55:50  


一定比例的无罪判决率存在是司法的正常现象,体现公检法互相制约
  中评社北京3月13日讯/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表示2013年各级法院共判处罪犯115.8万人,无罪825人,无罪率0.07%。这一极低的无罪率被作为最高法院年度工作报告中的重要业绩展示。但其实,一定比例的无罪判决率存在是司法的正常现象,中国无罪率趋零背后是本应判决无罪的案件被以各种方式消化。

  无罪判决率,即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被告人数占其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人数的比率,是考察案件质量的重要参数

  无罪率,顾名思义就是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被告人数占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人数的比率。(其实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存在无罪处理机制,但无罪判决率,实际上指审判阶段的无罪宣判。)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即有"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之分,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无罪判决"进一步区分为"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无罪判决和"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两种。无罪率作为考察案件质量的重要参数,体现公检法互相制约的功能。

  控、审方对定罪证据标准、被告人供认和辩解、证据的分析采信等认识皆不同,一定比例的无罪判决率存在是司法的正常现象

  一定比例的无罪判决率存在,是司法的正常现象。控、审方所处位置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也会不同。首先,对证据标准理解不同,由个人凭其法律意识和信念去掌握,对案件的处理会产生不同认识;其次、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存在不同认识,审方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采信更加严格,审查时先将案件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抽出,看剩余的证据是否能形成有罪的完整证据链条,如果不能,极可能判无罪;此外,对证据的分析与采信上也存在认识差异。如认定被告人主观故意方面,当被告人对自己主观故意缺乏稳定供述,能否以被告人相关客观行为推定其主观上属于明知状态,控、审双方常常持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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