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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低无罪判决率不应成政绩追求 | |
http://www.CRNTT.com 2014-03-13 11:55:50 |
检察机关以"撤回起诉"替代了法院的"无罪判决"。这种做法欠缺合法性,有损追诉人权益,也促使无罪判决率走低 从实践看,中国无罪判决率走低,多因对于有可能被判处无罪的案件,法院会提前与检察院通气,检察机关为避免"败诉"影响业绩,遂以"撤回起诉"方式结案。无罪化机制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影响,有时,还会有地方党委介入。这些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了无罪化机制的多主体协商模式。这种做法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无依据,只是"两高"的司法解释涉及了,合法性欠缺。根据法律年鉴的数据显示,09-10年中国公诉案件撤回公诉比率大致为0.17%。虽然不高,但却是公诉案件无罪率的10倍。 检察机关在撤回起诉后往往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虽等同无罪,却使被追诉人失去了彻底澄清的机会;并且许多案件在撤诉后被退回侦查机关重新侦查,长期无结论,甚至"一挂了之",导致被追诉人的命运、前途一直处于有待判定的状态,增加无穷诉累。 中国刑事诉讼理念在强调"不枉不纵"的同时更强调"不纵",许多本该判决无罪的案件被"疑罪从轻",加剧无罪率趋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疑罪应当推定为无罪。现实中,法院在面对疑罪时多会"疑罪从轻而不从无"。中国的刑事诉讼理念是在强调"不枉不纵"的同时更强调"不纵"。因此,法院只能通过"留有余地的判决"处理疑罪。具体就表现在宣判嫌疑人有罪,但却让其免于牢狱之灾。比如免除刑事处罚和宣判缓刑等等。根据学者李昌林的统计,2002-2008年被逮捕嫌疑人最终的判决情况,其中被宣告无罪、免除处罚、宣告缓刑、判处拘役、判处管制、单处附加刑六种情形的比例高达总案件的29.39%。除去无罪判决之外剩下的五种情形中肯定有部分案件本应被判决无罪。 高法院、高检院皆将无罪率纳入绩效考评机制,各地除规定"出现无罪判决将追责"、更将统计数据为零的无罪率作为重要政绩展示 2005年,高检院制定了《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考评办法(试行)》,对绩效考核指标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无罪判决率不超过0.2%。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也将无罪率纳入。既然高层如此重视,下级办案机关无法不上行下效,各地纷纷追求"无罪率为零",河南省许昌市检察院的绩效考核制度甚至规定,出现一起无罪判决案件,不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还要追究责任。 除了各出奇招追求"无罪率为零",统计数据为零的无罪率,被法院、检察院被作为重要业绩展示。类似"当地法院连续多年保证无罪率为零",或者"为首次达到无罪率为零的目标,欢欣鼓舞"在各地工作报告中屡见不鲜。2011年底举办的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座谈会上,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就提到,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审查逮捕程序改革,防止错捕、漏捕,捕后不起诉、判无罪率均下降,"办案质量有了新提高"。 作者:罗雯 来源:网易新闻另一面第102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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