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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普选另一思路

http://www.CRNTT.com   2014-07-10 09:31:38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择一任命权”将权力直接收归中央政府,可以有效避免一些强势利益群体,在提名委员会组成和提名环节的利益渗透。

  有人可能会有疑问,基本法没有规定“公民提名”,于法无据,如何解决?笔者觉得可以考虑用试行的方式来化解。中国的很多事情都是可以先试验,如果试验成功,就落实成法律;如果不成功,因为是试行,所以有挽回调整的余地。大陆法学界用一个专门的词汇“良性违宪”,来概括没有宪法依据的试验性改革。因为中国正处于一个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既然是改革,就不可能所有的改革措施都有法律依据。改革试验先行,宪法法律随后,会成为当今中国转型的一个常态。中国的宪法已经修改过几次,在适当的时候修改基本法也不是没有可能。如果过分拘泥于宪法法律条文,先行先试的改革措施如何可以得到推行呢?法律有稳定性的一面,也有适应性的一面。在坚持稳定性的同时,也必要根据时代环境的变化而做适当的修改,这样才能做到因时而变。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执行研究员,宪法学博士,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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