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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石屹捐款哈佛理据服,捐国内高校才犯傻 | |
http://www.CRNTT.com 2014-07-25 11:28:17 |
“潘石屹捐款哈佛”的消息又引得中国人议论“为何不捐款给中国高校?”。在仔细比较了中美两国高校捐款基金的运营机制后,有健全理性的人,估计都不会选择把钱捐给中国高校。 一,在美国,捐款人是高校捐款去向的实际决定者;在中国,捐款人无法真正控制高校捐款去向,实际决定者是民政部门等“主管单位” 在美国,当捐赠者向高校捐款时,他们有权行使如下决定权: 如何分配由管理机构管理捐赠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和决定基金如何使用。大多数捐款的分配受制于捐赠者作出捐赠时在相应的条款中约定的特定目的。捐赠者在捐赠时不指明如何使用捐赠收益是很少见的事情。即使高校基金会方面认为束缚太苛,也只能先与潜在捐赠者协商捐赠条款:当一项限制条款超越了它的目的,学校有权协商或修正这些限制条款。有些高校在使用捐赠财产时要先向捐赠者申得同意:学校在按照捐赠者原有要求时若无法合理使用基金,有自行修正裁量权。凡此种种,捐款的去向、用处大都是捐款人说了算。而中国高校基金会仅仅要捐赠人慷慨解囊,解囊后资金流向的最有力实际决定者是政府民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这些“主管单位”,捐赠者本人的意愿很难真正落实。 二,美国高校基金会的运营主体是投资委员会或投资管理公司,是以高效的市场逻辑运营;中国的高校基金会大多是“发展联络办”、“外联办”换块牌子,运营主体是行政机构,是以低效的官僚逻辑运营 在美国,高校基金的管理可以通过一个专业投资人组成的投资委员会(如“耶鲁大学投资委员会”)来实现,或通过一个投资管理公司(如“哈佛大学资产管理公司”、“斯坦福管理公司”)来实现。无论是投资委员会还是投资公司,美国的高校基金是被专业经理人作为市场经营实体来运作。在中国,许多高校基金会同时也就是高校“发展联络办”、“外联办”,即“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高校基金会表面上是独立的非盈利法人,实际上是行政部门衍生出的“事业单位法人”——公立高校中的一个职能机构。更理想的捐款对象,自然是一个除了不盈利主导外和正规公司没大区别的经营实体,而非方方面面都和官府衙门没区别的行政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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